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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常考知识点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8-11 20:34:10

在教师招聘考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重要考查法律,常考知识点如下:

一、管理体制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例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是( )。

A.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答案】B。

二、学生入学年龄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例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批准申请的单位是( )。

A.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B.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

C.当地学校、村委会或者居委会

D.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答案】A。

三、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例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为( )。

A.专门学校 B.职业学校 C.特殊学校 D.普通学校

【答案】A。

四、教师待遇

第三十一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例题】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 )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A.相当于 B.不低于 C.略高于 D.略低于

【答案】B。

责编: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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