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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常考知识点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8-11 20:36: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在教师招聘考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重要考查法律,常考知识点如下:

一、教育与国家利益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例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是每个教师的( )。

A.权利 B.义务 C.责任 D.使命

【答案】A。

二、教师的义务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责编: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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