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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30条措施》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3-26 10:40:39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30条措施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也是创新活动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素。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人才在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总战略和加快建成"一谷三区"、实现"两个走在前列"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打造"人才高度集聚、体制机制科学、创新创业活跃、人才生态优良、服务保障优先"的人才新洼地,根据中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株洲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人才高度集聚

1.顶尖人才引领工程。重点培养引进一批两院院士潜力人才,力争引进或入选院士1-2名,对入选个人、引培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围绕重点产业发展核心技术需求,引进5个以上重大创新团队,按"一事一议"给予最高1000万元综合支持。对新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安家补贴。

2.领军人才集聚工程。遴选100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项目扶持。对自主申报入选和引进外地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领军人才,经认定享受同等待遇。对新引进的国家、省、市级领军人才,给予20-100万元安家补贴。对轨道交通、通用航空、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领域,缴纳个人薪酬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按受益地方财政50%的比例,由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贡献奖励。

3.紧缺人才倍增工程。大力培育和引进10000名急需紧缺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对新引进的博士和副高以上职称人才,给予10-20万元安家补贴。以工业园区、经济金融、城市建设、社会治理领域为重点,每年定向招录100名"双一流"大学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每年遴选100名优秀中青年专业人才挂职锻炼。统筹教育"十百千万"、卫生"135"、专技人员知识更新等人才工程,整合各类市级高层次人才引培计划,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

4.企业家人才提升工程。重点培养50名导师型企业家,100名科技型企业家,200名新生代企业家。建立各级党政领导联系企业家制度,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建立重大决策听取企业家意见机制。研究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合理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比例。

5.高技能人才支撑工程。重点培养20000名与产业体系相配套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立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晋级补贴资助制度,对取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资助;每培养高级工50人、技师20人、高级技师10人,分别奖励1万元。对评为国家、省、市"技能大师""湖湘工匠"的,分别给予10万、5万、2万元奖励,享受株洲市核心专家待遇。对认定为国家、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工作室"的,分别给予15万、10万、5万元补贴。加强湖南职教科技园建设,推进校企人才联合培养,完善产学研用协同育人模式,打造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职业教育大学城。

6.基层人才特别支持工程。研究制定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改进和完善基层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办法,积极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积极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鼓励县市区出台加强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基层人才支持政策。重大人才工程适当向基层倾斜。建立健全党政人才到园区、企业和乡镇挂职锻炼、帮助发展机制。完善覆盖全市的城乡学校、医院结对帮扶和城乡教育、卫生人才双向挂职机制。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技特派员实行资金入股、科技入股,与农民和企业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选派企业高管到院校兼任"产业教授",院校教授到企业兼任"科技经理"。

7.柔性引才汇智工程。坚持举办"院士专家株洲行"活动。支持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对柔性引进的院士专家,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选聘20名左右知名院士专家为科技顾问,每人每年给予5-10万元补贴。支持建立海外招才引智机构。探索"飞地式"人才引进,对注册地在株洲,研发机构设立在外地,成果在株洲转化投入生产的,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对贡献突出的优秀国际人才智力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对列入国家、省外国专家局的高端外国人才智力项目,实行1∶1配套资助。建立株洲籍在外优秀人才数据库和联系服务长效机制。

二、加快人才体制机制改革

8.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健全完善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积极培育各类人才服务专业机构,大力引进国内外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改进高层次人才因公出国(境)管理,对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公出国(境),依规定实行区别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审批。

9.创新编制岗位管理。对学校、医院等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加强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探索建立编制统筹分配使用的联动机制。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在机构编制限额内自主设立、撤并除党政管理机构外的专业技术机构。允许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调整专业技术岗位。探索在专业性较强的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设置"政府雇员",专项用于引进经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紧缺专业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实行聘期管理和协议工资。完善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制度,允许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和核准的岗位限额内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对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事业单位可按规定采取直接的考核方式公开招聘。市人才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事业单位集中引才活动。

10.实施人才分类评价。坚持德才兼备,注重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不将论文等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条件。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围绕株洲创新驱动战略和产业发展重点,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细化人才评价标准,划分人才层次,逐步建立层次清、标准高、易操作的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将高层次人才划分为五类: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

11.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落实中央和省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在条件成熟、专业技术人员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中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试点。放宽职称评审前置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探索海外引进人才、高层次创新型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接认定办法。探索在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行业领域试行职称评聘分离办法。建立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评审专用通道。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制度。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单独分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评审管理制度。

12.推进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抓住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创新驱动示范市建设契机,着力打造株洲·中国动力谷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在市场化人才配置、特殊化人才机制、科学化人才治理和高水平人才合作等方面,争取国家、省有关政策,进行试点探索,加快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组织开展人才创新示范点建设,鼓励各地各单位积极进行差异化探索。

三、加快促进人才创新创业

13.强化创业金融支持。组建总额为1亿元的股权代持基金,支持企业核心人才持有公司股份。对人才以科技成果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株洲分所注册股份公司进行股权融资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创办企业,通过深沪交易所、"新三板"、湖南股权交易所发行私募债券的,按政策给予最高50万元贴息补助;对列入省、市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享受企业上市有关扶持政策。对人才企业研发生产、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产品,按80%给予最高50万元保费补贴;对首购首用企业按采购额1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引导天使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人才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0%单个最高50万元补贴。

14.加大创新人才激励。劳务预算不设比例,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研究开发人员奖励的部分,主要贡献人员获得份额不低于50%。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事业单位可单独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高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备案后,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管理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允许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转让转化。对人才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引进科技成果在株转化的企业、中介机构等,每项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16.支持人才载体建设。支持新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等各类人才创新载体,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贴。支持引进全国唯一性学术组织、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科技会展永久落户株洲,按"一事一议"给予补贴。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大赛,推行赛、育、扶结合模式,引培创新创业优秀团队。

17.畅通人才流动渠道。畅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流动渠道,研究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兼薪或离岗创业。离岗创业人员,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四、加快优化人才生态建设

18.优化人才安居保障。市县两级提供人才公寓不少于3000套,其中市本级不少于1000套。支持用人单位建设人才公寓,优先保障人才公寓建设用地。对新引进高层次人才,按不同层次分别给予10-200万元安家补贴,按5∶3∶2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属中央、省、市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市财政和所在单位各承担50%;其他的,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实行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优待政策。

19.优化人才子女入学政策。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待遇。建立社会公认度高的学校定点吸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制度。鼓励引导优质教育资源来株合作办学,推进中小学国际合作办学和国际学校建设,妥善满足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需求。

20.优化人才医疗保障水平。完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待遇,在我市三甲医院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提供高效便捷的预约诊疗服务。每年组织核心专家进行健康体检。顶尖人才、领军人才享受市级重点保健待遇。

21.妥善解决人才配偶就业。新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调随迁的,按照"对口对应"和"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落实就业。配偶原没有工作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协调解决。配偶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的,对口推荐解决就业。适时组织新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需求摸底和专场推介招聘会。

22.建设"智慧人才平台"。市县共建共享包含"人才项目数据库,智慧人才官网,微信公众号,人才管理平台、项目申报平台、人才服务平台、信息发布平台、综合研判平台"于一体的株洲智慧人才平台,提升人才服务信息化水平。简化优化人才服务流程,建立高效便捷的线上线下人才服务模式,提高人才服务效率。

23.加强优秀人才团结凝聚。制定加强党委联系专家工作意见,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专家机制。组织各类人才开展教育培训、国情省情市情研修、考察休假、服务基层等活动。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切实发挥高级专家协会团结凝聚人才作用。加强人才研究新型智库建设。

24.建立人才荣誉制度。对有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选树为"株洲市杰出人才"。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和人才项目最高荣誉的,给予个人或团队5-10万配套奖励。完善株洲市核心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对入选专家每人每年支持1万元,享受医疗体检、集中休假、专利补贴等优惠待遇。

五、加快完善党管人才格局

25.健全党管人才机制。建立党委(党组)定期研究人才工作制度、党委常委会听取人才工作汇报制度。建立县市区向市委、成员单位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人才工作制度,构建"一把手"抓人才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人才工作领导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政策、力量和资源统筹,健全科学决策、分工协作、沟通协调、督促落实机制。

26.夯实人才工作力量。健全工作机构,配强人员力量,进一步充实党委组织部门人才工作力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应有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抓人才工作。市县两级人才办设在党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由组织部长兼任,分管副部长兼任常务副主任。

27.加大人才投入保障。市、县市区和园区根据人才发展实际需要,优先足额安排人才开发资金,保持人才投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鼓励企业及社会组织建立人才发展基金,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

28.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健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与单位绩效考核挂钩,对履职不力的严肃问责。建立人才项目绩效评估制度,对人才政策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研究调整政策。建立制约退出机制,强化人才发挥作用的考核,对作用发挥不明显、或品行不端、违法乱纪的人才,经核实认定后,取消相关激励政策和人才待遇。

29.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建立人才工作整体运筹机制,加快建立人才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模式。市委人才办要制定工作任务清单,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位,并加强政策、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抓好政策落地。

30.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重大人才政策、人才工作品牌和优秀人才事迹的宣传力度,采取开辟人才宣传专栏、制作人才宣传主题片、建立人才宣传推送平台等多种形式,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弘扬创新精神、"火车头"精神,培育尊重个性、鼓励冒尖、宽容失误的文化环境,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才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才优先发展政策措施。本措施实施期为3年,涉及的经费,除已有科技、产业等专项资金安排的外,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财政预算,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拨付。本措施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与我市此前出台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

责编:朱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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