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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20-07-16发布者:郝悦皓大小:60.00 KB 下载:0

2000 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刑法学部分 一、填空题(本题共 6 小题、10 空,每空 1 分,满分 10 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 【答案】国家工作人员军人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对属人原则的规定。《刑法》第 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 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 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我国 刑法空间效力原则中的属人原则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普通中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的适 用,限制所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适用,对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的轻微犯罪,可不予追究。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领域外犯罪的,则不论法定 刑的轻重,都适用我国刑法。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 【考生注意】现在的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已经没有填空题题型,但历年试题中填空题所 考查的知识点仍然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刑法部分的重要内容。在历年试题中,填空题一般 都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准确记忆,故填空题都是法条题。例如,本题就是一道法条题,较 为简单。类似题目,目前的考试中法条题一般量不大。考生应注意的是对重点法条的准确 记忆,如本条中不能将“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混淆。 2.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 )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处罚。 【答案】免除;减轻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中止的处罚。《刑法》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对 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这一规定, 对于中止犯,只要犯罪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则定其罪免其刑。如果犯罪行为造成一定 的损害结果,则应当减轻处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免除和减轻。 【考生注意】本题同样是一道法条题。考生应注意的是对法条的准确记忆。 3.首要分子是指在( )或者( )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答案】犯罪集团聚众犯罪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首要分子的含义。《刑法》第 97 条规定:“本法所称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这 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 【考生注意】本题同样是一道法条题,较为简单。但是,考生一般容易忽略刑法总则第五 章“其他规定”中重点法条的记忆,如本题的“首要分子”、第 93 条的“国家工作人员”、第 94 条的“司法工作人员”、第 98 条的“告诉才处理”、第 99 条的“以上、以下、以内”的规定。 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构成的要件之一是:偷逃应缴税额在( 【答案】 5 万 )元以上。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起刑点。根据《刑法》第 153 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起刑点是偷逃应缴税额 5 万元以上。所以,本题 的正确答案是 5 万。 5.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 【答案】罚金;刑罚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刑法》第 31 条规定:“单位 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 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以双罚 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罚金和刑罚。 【考生注意】本题也是一道法条题,较为简单。考生应注意的是对法条的准确记忆。 6.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主观方面表现为以( )的直接故意。 【答案】营利为目的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目的。根据《刑法》第 217 条的 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出于营利目的,故以营利为目的是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目 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营利目的。 二、判断题(本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1 分,满分 10 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身强力壮、有较丰厚收入的儿子,对身患重病的父亲长期不送医院就医,结果其父因 延误治疗而死亡。行为人之行为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杀人罪。( )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故意杀人罪与虐待罪的界限。故意杀人罪与虐待罪的 关键区别在于主观故意不同:前罪的犯罪故意内容为杀人,而后罪的犯罪故意内容为虐待。 本题所给定的案情,明显能够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为虐待而非杀人,故本案的定性应为 虐待罪,不是故意杀人罪,所以题目的结论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现在的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已经没有判断题题型。在历年试题中,判断题 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刑法条文中没有相关规定,《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 联考考试指南》中也没有明确的论述,而是需要考生根据刑法理论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一定的分析判断,得出正确的结论,这种判断题重点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 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本题就是这样的一道题目,考生要根据自己对故意杀人 罪和虐待罪犯罪构成的掌握,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再结合题目给定的案情,作出正确 的判断。二是法条题,即以判断题的形式考查考生对法条的准确记忆,较为简单。 2.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拘役刑的执行机关。《刑法》第 43 条规定:“被判处 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结论是正确的。 3.盲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生理缺陷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应当型”量刑情节和 “可以型”量刑情节的区别。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中,有“应当型”量刑情节和“可 以型”量刑情节的区分,即有的量刑情节,刑法的规定是应当从宽或者从重,而有的量刑情 节,刑法的规定是可以从宽。这表明刑法规定的这两种量刑情节的强制性的不同。应当型 情节是指刑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必须考虑并予以适用,据以作出相应处理的 情节。这种情节的特点在于法律对情节的量刑作用作了刚性规定,适用这一情节是司法机 关的义务,司法人员只有根据这一情节决定适用何种程度的权力,而没有酌定决定适用不 适用的自由。如果不适用这一情节所作判决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型情节是指刑法明确 规定的,允许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是否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适用的情节。 其特点是,法律对情节的适用只是一种倾向性规定,具有一定的弹性,司法机关在是否适 用上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司法机关在判刑时不予以考虑适用,也不违反法律。这 种情节,在刑法上都用“可以……”进行限定。不过,既然法律明确将某种情节予以规定, 就表明了立法者对这一情节量刑作用的倾向性意见,也就是通常情况下,量刑时还是应当 考虑并适用的。因此,司法机关不能将这种可以型情节完全等同于酌定情节,在一般情况 下,量刑时适用这种可以型情节也是司法机关的一种义务。《刑法》19 条规定:“又聋又 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盲人犯罪的处罚, 是一种可以型的量刑情节,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所以本题是错误的。 4.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背叛国家罪的主体。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只有中国公民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以本题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现在的法硕入学考试中,已经将背叛国家罪排除出考试的范围,所以考生不 必掌握背叛国家罪的相关内容。 5.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但概括起来,有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 罪行为两种基本形式。( )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危 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故意和过失不是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基 本表现形式,而是犯罪主观方面罪过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所以本题是错误的。 6.张三与李四有仇。某日,张三见李四前往公用的水井打水,便抢先一步在水井中下毒。 结果导致李四饮水后死亡。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故意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以及公共安全的 含义。故意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公共安全, 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公共安全突出的特征是不特定 性。所谓不特定,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往往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 是事先无法确定的,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不特定是一种客观的判断,不 依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为转移。例如,本题中,张三想杀死李四,于是在公 用饮水的水井中投毒。在这种情形下,张三侵犯的不只是李四的生命健康权,更重要的是 侵犯了在该井中饮水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张三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 放危险物质罪。所以,本题的结论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的某些犯罪的区别在 于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如何判断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分则中常考的 知识点,其可能涉及的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等,考生应注意准确掌 握。 7.信用卡诈骗罪,就是指利用信用卡、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 ( )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信用卡诈骗罪是利用信用 卡进行诈骗的行为,不包括利用信用证诈骗的行为。利用信用证诈骗的行为,根据刑法的 规定,构成的是信用证诈骗罪。所以,本题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根据 2006 年的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大纲,信用卡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都不 在考试的范围之内,故考生对这两种罪的相关知识不需掌握。 8.《刑法》第 233 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就是指在其他 过失犯罪中导致他人死亡,就直接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而不再以过失杀人罪论处。( )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界限以 及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我国刑法分则除在第 233 条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之外,还有很 多条文规定了由于过失犯罪又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出现。例如刑法第 133 条规 定的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等等。《刑法》第 233 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本 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表明在这种情况下,应分别依照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不以过失致 人死亡罪论处。实际上这些犯罪的规定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形成了法条竞合关系,所 以,在这种情况下,就按照法条竞合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按照特别条款规定的 犯罪定罪处罚。所以,本题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法条竞合是 2006 年考试大纲中新增加的内容,而类似于第 233 条规定,过 失致人死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刑法关于法条竞合的规定也是法律硕士入学 考试常考的知识点之一,其题型涉及到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法条分析等多种题型,考生 对此应予以充分的注意。 9.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特征,而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 其他法律、法规。( )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空白罪状的含义。空白罪状是我国刑法分则罪状的基 本形式之一,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特征,而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 其他法律、法规。所以,本题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在罪状的几种形式中,考生一般容易将空白罪状和引证罪状混淆。与空白罪 状引用其他法律、法规不同,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 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对此考生应准确记忆不同罪状形式的含义,以免混淆。还应注意的 是,考生不仅应当掌握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等罪状形式的含义,还应能够正确判断刑法分 则具体条文对某一具体犯罪的罪状形式,以便准备单项选择题和法条分析题。 10.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 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及其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根 据刑法第 396 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 刑法第 271 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职务侵占罪 在犯罪主体、客观方面等均有明显的区别。本题的题目显然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所 以,本题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根据 2006 年的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大纲,私分国有资产罪不在考试的范围之 内,故考生对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及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问题都不需掌握。 三、单项选择题(本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1 分,满分 10 分;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符合 题目要求的) 1.我国刑法对溯及力之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是( )。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原则。《刑法》第 12 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 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 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 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的 溯及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 【考生注意】我国刑法对溯及力原则的规定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常考的知识点之一,考生 应注意掌握。另外,随着试题难度的增加,象本题这样的只考查考生对“从旧兼从轻原则” 的记忆的题目已经不大可能出现,目前的考试已经侧重于考查考生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 具体含义以及运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分析、判断具体案例的能力,所以,建议考生准确深 入地掌握刑法溯及力原则。 2.甲欲杀乙,误将丙当乙杀死,甲的行为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之( A、目标的错误认识 B、手段的错误认识 C、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 )。 D、行为误差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按照《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 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的论述,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为目标的错误认识、手段的错误认 识、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和行为偏差四种。甲误将丙当作乙杀死很显然属于目标的认识错 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 【考生注意】在刑法学理论中,认识错误特别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一个较为重要并且相 当复杂的问题,其中有些具体问题迄今在学术上尚存争议。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事实 认识错误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知识点,在历年试题中,事实认识错误屡屡被考到,随着考 试难度加大,这一问题的试题的难度也随之加大,象本题这样的仅仅考查事实认识错误的 种类的试题,在目前的考试中出题的可能性不大,目前更多地是考查考生运用事实认识错 误的理论分析案例的能力。因此,考生应当对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全面掌握。而且,事实认 识错误问题不仅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的重点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难点的问题。很多考生只 对这一问题单纯的死记硬背,其实对其基本理论并不真正理解,其表现是遇到象本题这样 的较为简单的问题还能作出正确回答,一旦试题考查理解、分析能力时,往往无从下手, 被题目中的干扰项所迷惑,所以,建议考生在复习这一问题时,不仅要认真理解《全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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