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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司法制度运行近况

2020-02-21发布者:青青草大小:45.06 KB 下载:0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1789 年大革命确立“人民主权”和“权力分立” 等国家制度基本原则,就此开启了法国司法制度现代化的发展历程。法国采用 二元化的法院体制,专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普通法院(司法法 院)负责审理除行政诉讼案件以外的普通法案件。两个法院系统相互独立、并 行运转,有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并都能够做出终审判决。 一、行政法院系统 法国被认为是行政法的母国。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 19 世纪末 期和 20 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展而来的。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1]法国的行政法院发源于 13 世 纪时的国王咨询委员会,为国王的行政行为提供咨询意见,而后逐渐发展成为 现代法院,主要审理公民和政府之间的纠纷,保障公共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公 民自由和权利保护情况,为政府法案提供咨询意见。“行政法院所发挥的卓越作 用真正是法国独创的。在这个国家里,政府经常变动,宪法并不持久而来回更 改,行政法院却是主要的稳定因素。它所赖以建立的原则,越过成文的宪法, 构成—个真实的不成文的宪法。……在这个多次发生革命的国家里,行政法院 以渐进的方式发挥作用,它做事既谨慎,又有效,有时也被急风暴雨所颠覆, 但很快又达到恢复,就这样保持着国家的永久性和民族的连续性。”[2]因此,可 以说行政法院造就了法国行政法,也造就了法国的行政法治。 法国行政法院系统共有 51 个法院,包括 1 个最高行政法院(位于巴 黎),8 个上诉行政法院(分设于:巴黎、凡尔赛、马赛、波尔多、里昂、南 特、南希、杜埃),42 个地方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共有 1360 余名法官,其属 于公务员序列,而非真正的法官(juge),被称为咨询员(conseil),由国家 行政法官学校培养。在办案数量方面,2015 年,最高行政法院受理案件 8727 件,结案 9553 件,未办结 5386 件,平均审理期限 6.8 个月;上诉行政法院共 受理案件 30597 件,结案 30540 件,未办结 27530 件,平均审理期限 10.8 个 月;地方行政法院共受理案件 192007 件,结案 188783 件,未办结 161992 件, 平均审理期限 10.3 个月。[3] 二、普通法院系统 在普通法院内部,存在两种司法官;一是“坐席司法官”,即法官;二是 “站席”司法官,即检察官,因为其发表起诉意见时是站着的。法国实行的是审 检合署制,不设立与各级法院平行的检察院,而是由司法部向各级法院派驻检 察官。2008—2014 年,法国在职司法官总数稳定在 8000 人左右。[4] (一)基本情况 普通法院系统包括 1 个最高法院、37 个上诉法院、千余个一审法院。 最高法院的根本宗旨是统一判例与确保全国范围内法律解释一致,其不审理事 实,仅审查法律是否得到了正确的适用。上诉法院审理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案 件,包括职业司法官做出的判决,也包括商事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劳资调解 委员会中非职业法官做出的判决,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双重审查。一审法院数量 最多,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根据不同的职权和管辖范围,主要包括: 164 大审法院,审理标的额超过 10000 欧元的民事诉讼(除法律明确 规定由其他法庭审理的案件,如劳动法庭等),以及轻罪案件、违警罪(2017 年 7 月 1 日开始)等刑事案件。此外,还对诸多类型的案件拥有排他审理权, 如婚姻状况、亲子关系、变更姓名、更改国籍等个人法律事项,夫妻财产、离 婚、赡养父母,收养,继承等家庭法律关系,不动产权利,知识产权等诉讼。 307 个小审法院,审理标的额为 4000—10000 欧元的案件、交通事故 案件、支付费用和偿还债务的纠纷、消费者权益案件,违警罪等。此外,还对 以下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房东和租客之间关于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的争议、 有关葬礼、学费、实习费的争议、不动产边界争议、选举中的选民登记制度争 议和有关企业的选举争议、等于或少于 75000 的消费贷款纠纷等。 155 个青少年法庭,审理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第五级违警罪、轻罪 和重罪,可以决定对青少年采取训诫、教育性处罚、社会公益劳动或刑罚措施; 处理青少年被害人的保护问题,当青少年的健康、安全受到威胁或教育条件遭 受损害时,青少年法官可以介入并决定将青少年安置在寄宿家庭或专门机构中。 134 个商事法院,审理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普通个人之间所有涉及商 事法律的纠纷、涉及汇票的纠纷、商事组织中股东之间的纠纷,并为有困难的 企业提供解决方案。商事法院的法官也是非职业法官,由商人从同行中选举产 生,一般是大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 114 个社会保障法院,审理投保人和社会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如有关 社会保险、缴纳保险分摊份额的争议;社会保险组织与享受保险给付人之间产 生的争议;有关致残程度与状态、永久性无能力状况及不能参加劳动等方面的 争议。[5]该法院以合议庭形式进行审判,由一名职业法官(大审法院院长或其 指派的法官)任庭长,两名非职业法官(一名劳动者代表和一名雇主代表或独 立劳动者)组成。 210 个劳资调解委员会,审理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纠纷,如确认劳动和 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执行过程中关于薪酬、培训、假期、工作歧视、违 约等纠纷。该委员会只处理涉及个人利益的纠纷,涉及集体利益的纠纷(如雇 主和公会组织间的纠纷、集体性合同的解釋、行业选举等)则不由其管辖。劳 资调节委员会的法官为非职业法官,由劳资双方选举产生,每个案件均由 4 名 法官审理,其中 2 名为劳动者代表,2 名为雇主代表,若正反双方意见为 2: 2,才交由职业法官审理。 (二)民事工作情况 2015 年,全法受理新案 2741697 件,结案 2674878 件;其中最高法 院收案 20412 件,结案 17923 件;上诉法院收案 248450 件,结案 236441 件; 大审法院收案 994798 件,结案 963646 件;小审法院收案 661714 件,结案 656148 件;青少年法庭收案 352337 件,结案 352337 件;商事法院收案 173969 件,结案 165272 件;社会保障法院收案 105903 件,结案 88880 件; 劳资调节委员会收案 184096 件,194231 件。与 2014 年相比,全国普通法院 系统收案总量下降 0.2%,除青少年法庭和社会保障法院收案数量略有上升外, 其他法院收案数量均小幅下降;在结案方面,全国普通法院系统结案总量上升 2.2%,除最高法院下降 8.7%外,其他法院均呈上升状态。 在民事纠纷的类型方面,以上述法院 2015 年新收的 248450 件案件为 例,除快速简易程序审理、只涉及单方的司法裁决外,共审理 214559 个案件。 由多至少分别是: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案 72303 件,合同案 42132 件,婚姻家 庭案 30945 件,涉及公众人物案 18689 件,财产案 11869 件,商法案 8936 件, 人身权案 8416 件,企业困难和超负债案 8188 件,特殊程序案 6978 件,不履 行法律义务案 6103 件。 在审理期限方面,2015 年上诉法院、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劳资调解 委员会、商事法院的审理期限分别为 12.2 个月、7 个月、4.8 个月、14 个月、 5.3 个月,较 2014 年分别延长 2.2 个月、2.1 个月、3.8 个月、2 个月、1.9 个月。 [6]在上诉法院中,25%的案件能够在 3.9 个月内结案,50%的案件能够在 10.9 个月内结案,75%的案件能够在 17.8 个月内结案。 (三)刑事工作情况 法国的刑事犯罪分为重罪(主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轻罪(主刑为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违警罪(主刑为罚金刑,共分为五级)。 参与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官主要有:检察官,代表社会的整体利益起诉被告人, 并指挥司法警察、宪兵队对轻罪、违警罪案件的侦查活动;预审法官,负责预 审重罪和检察官移送的轻罪,既享有侦查权力又享有裁判权力;自由与羁押法 官,被认为是“个人自由的守护者”,负责审理涉及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事项,如 延长羁押期限、嫌疑人提出的解除羁押的申请、未经被搜查人同意或者在法律 规定的正常时间之外进行搜查与扣押等;刑罚执行法官,负责决定刑罚的执行 方式和刑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缩短判决确定的刑期,可将监禁刑改为半监禁 刑、在监外佩戴电子手环、社会公益劳动等代替方式,并对服刑人员在缓刑、 假释考察期间、社会公益劳动期间的表现进行跟踪考察。 2015 年,普通法院系统共审理刑事案件 1206477 件;最高法院审理 7732 件;上诉法院审理 101633 件,其中上诉轻罪法庭审理 43644 件,刑罚执 行庭审理 21587 件,预审庭审理 36402 件;重罪法庭审理 3004 件,其中上诉 重罪法庭审理 455 件;一审轻罪法庭审理 611825 件,其中移送预审法官审理 22369 件,成功适用庭前认罪程序 70632 件;违警罪法庭审理 46605 件,近民 法庭(受理诉讼标的额在 4000 欧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以及邻里纠纷和支付案件) 审理 383665 件;青少年法庭审理 52013 件。 2015 年,法院做出判决和刑事和解的案件 633875 件;重罪 2381 件 (未成年人 504 件),占 0.4%;轻罪 597594 件(未成年人 45113 件),占 94.3%;第五级违警罪 33900 件(未成年人 646 件),占 5.3%。上述案件中, 刑事和解 60555 件,占 9.6%,判决 573320 件,占 90.4%。 判决案件依据犯罪性质区分如下:侵犯人身权犯罪 96083 件,其中故 意伤害类犯罪占比最大,达 63.8%;侵犯财产权犯罪 119619 件,其中盗窃、 窝藏、故意毁坏财物类犯罪占比最大,达 88%;经济类犯罪 12658 件;交通肇 事类犯罪 233813 件,其中酒后驾驶占比最大,达 40.7%;其他犯罪 111147 件, 其中毒品类案件占比最大,达 57.8%。在所判刑罚中,十年以上刑罚 1009 件, 平均刑期为 14.6 年,其中终身监禁 13 件;十年以下监禁刑 275379 件,全部或 部分为确定刑的有 124702 件,平均刑期 8.4 个月;罚金刑 206183 件,平均罚 金为 551 欧元;采用刑罚替代措施 63637 件;采用教育性处罚措施 22435 件; 免刑 4677 件。在审理期限方面,重罪一审案件平均为 40.6 个月,重罪上诉案 件平均为 21.8 个月;轻罪一审案件判决为 11.7 个月,轻罪上诉案件平均为 15.1 个月;第五级违警罪一审案件平均为 11.5 个月,第五级违警罪上诉案件平 均为 11.3 个月。 (三)青少年法庭工作情況 青少年法官在民事方面为独任审理,主要处理有关青少年教育的事项, 在处理刑事犯罪时可以独任审理,也可以由两位非职业司法官协助。庭审中由 特别负责青少年犯罪的检察官出庭,庭审不公开审理。青少年法官不可对 10 周 岁以下的青少年进行审判;可对 10—13 岁的青少年进行审判,但不可宣告刑罚; 可对 13 周岁以上的青少年决定宣告刑罚或教育类处罚措施。青少年法官认为必 要时可以对青少年的品行、健康、家庭和社会环境进行调查。 2015 年,检察院审理青少年轻罪案件 165138 件,其中不可起诉的案 件 35701 件,可起诉的案件 129437 件。可起诉案件中,起诉 47374 件,其中 由青少年法官受理 45698,由预审法官受理 1337 件;采用起诉替代程序 71028 件,其中不予处罚 43029 件;刑事和解成功 2221 件;不起诉 8814 件。 除管辖青少年犯罪案件外,青少年法官还负有保护青少年被害人的职 责。2015 年,青少年法官保护陷入危险的青少年共 103885 人,其中 6 岁以下 32169 人,7—12 岁 31400 人,13—15 岁 23817 人,16—17 岁 16212 人,未 知年龄 287 人。 三、羁押部门工作情况 法国共有 187 个羁押部门,其中 86 个看守所,94 个监狱,6 个青少年 专门监狱,1 个国家公共健康机构(隶属卫生部管理)。截止 2016 年 1 月 1 日, 上述羁押部门共可羁押 51561 人,实际羁押 76601 人,超押率为 48.6%;其中 服刑人员 58443 人,审前羁押 18158 人;男性占 96.5%,女性占 3.5%;18 岁 以下青少年 715 人,占 0.93%;外国人占 19.5%。自 1990 年来,审前羁押人数 总体呈下降趋势,而被羁押的已决人数却不断上升。 在犯罪率居高不下,监狱人满为患的情况下,法国为了减少羁押人数, 减轻羁押部门的重荷,采取了多种开放性服刑方式。刑罚执行法官对服刑人员 进行个性化评估之后,认为其在监内服刑表现良好,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通 过监外服刑能够让其更好地适应社会,避免监内交叉感染等问题,并在刑罰监 督部门的协助监督下,服刑人员可在监外完成一定的任务以替代监禁刑,主要 指对缓刑、假释考察期间表现的监督、社会公益劳动(即为社会或公共组织进 行 40—210 小时的无薪劳动)、附条件释放(提前释放服刑人员并对其进行监 督,使其在不少于剩余刑期的期间内在监外履行一定义务的服刑方式)等。截 至 2015 年 1 月 1 日,全法 103 个刑罚监督部门对 172007 人的开放式服刑情况 进行监督,其中缓刑、假释考察期 136871 人,社会公益劳动 17116 人,附条 件释放 6272 人,其他方式(如佩戴电子监控设备在监外服刑、半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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