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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范畴法定化分析论文

2020-02-21发布者:青青草大小:76.28 KB 下载:0

最近几年,我国的经济在不断的发展,经济法学也是一门刚刚兴起的学科, 现代社会经济领域的纠纷越来越多,社会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需要不断提高。 第 1 篇: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学分析 一、经济法属性的客观要求 “我国经济法学界众多学者认为该部门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维护 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2]因此,经济法属性在 本质上就是维护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惩罚性赔偿使原告获得比实际损失更多 的赔偿额,这部分更多的赔偿就是对其维护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进行奖励。在市 场经济中,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不但会对特定的利益受损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还会对市场上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从而侵害整个消费群体的 利益。利益受损的消费者对经营者的这一不正当行为提出诉讼,主张权利,从 表面上是为了其个人利益的实现,弥补他个人本身的损失,但是,我们追其行 为的本质就会发现,他的这一维护自己正当权利的行为,首先是对经营者的不 正当销售行为的惩罚,也是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起到有效的维护作用,存进市 场经济的整体利益长远发展。因此,这部分额外的赔偿就是其行为维护了整体 社会利益,社会对其提出了公益诉讼从而维护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进行的奖励。 这样的奖励,才能够促使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维权,与不法销售行为作斗争, 确保整个消费环境良性运转和社会整体利益,这与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 [3] 二、经济法宗旨的实质要求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宗旨的内容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 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5]惩罚 性赔偿的一个重要功能是惩罚,它能够使违法行为人不但要赔偿相应的受害者 的损失,还要对侵害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埋单”,保持社会成本之间整体平衡。 当赔偿金大于非法获利的情形时,它能使蠢蠢欲动的违法者放弃实行违法行为 的念头,懂得违法行为损失较大不值得那样去冒险,还不如进行合理合法的市 场交易。不过它不可否认的表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产生了巨大的正效应。 这样一来,违法行为人在事后因惩罚不但没得到任何好处,而且还损失自己更 多的利益,可谓得不偿失,所以,可以引导行为人改变原来的计划,“弃恶从 善”。[4]不仅有助于按市场机制保障受害者的公平竞争权,更有助于维护健康、 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经济法内在精神的追求 深入推敲惩罚性赔偿的实质,它的确具有经济法的内在精神。从维护 社会全局利益方面还是实现实质正义理念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无时无刻不追 求着经济法的精神。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其功能方面的体现,从激励功能来讲, 受害者从违法行为人的赔偿中得到多余损害的利益,这无非也从侧面激励了受 害者进行诉讼的底气;从惩罚和吓阻功能来讲,把实行违法行为的违法人苛以 较重的负担,使其“永远记事”,而下次他们在实施违法行为前,他们的心理预 想就会多几分顾虑,预期利益值比违法成本相减得出负数的情况下,违法行为 人就会放弃自己的念头和行动,实现惩罚和吓阻功能的完美呈现。这一点对经 济法所倡导的优化资源的配置相契合。所以由此得出该制度最适合在经济法所 管辖的领域广泛运用,特别是在社会主体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对惩治违法经 营者的违法行为,威慑其二次违法能起到非常好的作用。当然,笔者并不是认 为任何地方、任何情况都可以运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民事损害赔偿就无力可使 了。笔者认为两者还要配合一起发挥其整体的实效,两者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 质上都相得益彰,他们都使得法律责任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四、惩罚性赔偿的经济功能 从经济学上来看,惩罚性赔偿的增加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惩罚性赔 偿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违法行为相比其他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如 果违法行为波及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社会秩序被严重破坏,那么可以试着 对违法行为者施以较高的赔偿金的惩罚力度,像每个国家赔偿的标准不一样, 但是像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强度大,有的时候可以瞬间摧毁一个企业 的,这可以说是空前的或者灾难性的后果。违法者面对强大的法律威慑作用, 只能认清形势,不敢再犯。在惩罚和激励作用的相互下,使得经营者和受害者 勇于提起诉讼,整体上也增加了诉讼活动的总体数量,相应扩大了对不法行为 人的制裁范围。这就是增加违法者违法成本的两个主要方面,以此预防和震慑 不法行为的再次发生。这样,惩罚性赔偿根据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承担 较重的法律责任,可以使已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和即将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营者 增加心理预期的成本,对自己下一步的行为重新进行考量[6]。 综上可见,惩罚性赔偿与经济法十分契合,我们做此惩罚性赔偿的经 济法学研究,就是为了更好的定位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责任属性,只有这样才 能具体构建一套合法、合理、有效、可操作性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来充分发 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有功能和效应,有效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保护受害者的 合法权益,威慑不正当销售行为的再次发生,营造健康、有序、高效的市场秩 序,同时为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更好的保障。 作者:高强 第 2 篇:以经济法学分析工资优先权的法定化 在我国保护劳动者,提高劳动者地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经济生活中的一个亟待解决 的重大的现实问题。而工资优先权的法定化将有助于从最基本层面保障破产企 业职工劳动力损耗的恢复与提高,从而为进一步解决相关问题奠定坚实法理基 础。《企业破产法》的制定为解决职工劳动债权和担保物权清偿顺位问题,设 计了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工资优先权制度。初步缓解了在破产法订制过程中一 直争论不休的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何者优先受偿的矛盾,也为立法机关正确解 决类似问题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途径,此项新的制度设计并不是对这一焦点 问题探讨的终止,反而恰恰是进一步研究相关问题的开始。从业内目前对工资 优先权的研究,大多从民法学或劳动法学考察,较少从其他部门法学尤其是从 经济法学角度考察,而从经济法学角度研究工资优先权则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工 资优先受偿的必要性、正当性的解释力,从而弥补民法学或劳动法学理论解释 的局限。因此,从经济法学角度研究工资优先权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优先权的缘起与发展 优先权渊源于罗马法,创设主旨主要是打破债权平等原则,即以实质 正义代替形式正义。在18-19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优先权制度因其 所具有的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及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现实基础,各国基于社 会的、历史的以及立法方式等方面的原因,在各自的法典或实践中予以继承和 发展。优先权的发展具体表现为:第一,优先权的类型日益扩大化;②优先权 制度日趋完善;③规定优先权制度的国家范围不断扩大。意大利、葡萄牙、西 班牙、比利时、荷兰、日本等国承袭了罗马法中有关优先权的大部分规定并有 所发展的法国民法典,都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优先权制度,成为各国优先权立 法效仿的榜样。 目前,关于优先权为何种性质的问题,一直是民法理论中存在较大争 议的问题。根据是否承认优先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可以分为肯定说与否定说 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认为优先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即担保物权说。 二是否定说,认为优先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只是一种特殊的效力或 清偿顺序,具体分为清偿顺序说和特殊效力说。 2 工资优先权立法概述 工资优先权是一般优先权的一个下位概念,而一般优先权又是优先权 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要清楚全面地了解工资优先权制度,必须追根溯源,从 优先权的历史演进来把握优先权的社会基础、种类以及功能,只有这样才能更 好地了解工资优先权制度。关于工资优先权方面的论述越来越多,尤其是在论 证工资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方面更成为相关论述研究的一个焦点问题。 而且相关研究应该说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主要表现:一是工资优先权的性质。 二是工资债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三是工资内涵、工资权与工资债 权、工资债权与劳动债权等相关问题的厘定。 民法或劳动法学理论面对新破产法中工资优先权制度的立法设计,在 解释力方面已显现出较明显的理论局限性。本文将以目前经济法学理论中已存 在的基本共识为基础并结合本人所赞同的“增量利益关系说”的相应理论,对新 破产法中工资优先权制度设计的法理基础等问题加以解释,并在对其评价的基 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3 工资优先权立法概况 工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工业化时期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现 象,工资优先权则是从法律层面对这一经济现象的回应与确认。因此有必要先 从各国有关工资优先权的立法入手,探寻其背后的立法基础。 工资优先权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劳动者因从事劳动而获得相应 的报酬请求权,并就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资优先权设立 的直接原因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生的诸如尖锐的 阶级对立、自由权的极度膨胀、市场失灵等严重的社会危机。各国在福利经济 学和国家干预思想的指导下,纷纷采取包括设立工资优先权在内的一系列措施, 旨在消除伴随资本主义的高度化发展而产生的贫困和失业等社会弊端。工资优 先权立法概述,各国有关工资优先权的规定,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化分为不同的 立法模式。 3.1 相对工资优先权与绝对工资优先权 根据优先权效力的不同,工资优先权分为相对工资优先权与绝对工资 优先权。所谓“相对工资优先权”是指工资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冲突时,担保债 权被排除于破产财产之外先于工资债权受偿。如:《日本破产法》第92条规 定:“拥有在属于破产财团的财产上的特别先取特权,质权或者抵押权者,对于 其标的财产拥有别除权”。我国《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破产宣告 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 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依照破产程序受偿。所谓“绝对工资优先权”是指工资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冲突 时,工资债权先于担保债权受偿或先作为“相对工资优先权”在破产财产中优先 受偿,当破产财产不足时再从有担保债权的财产中优先受偿,亦称为“超级工资 优先权”。 3.2 实体法上的工资优先权和程序法上的工资优先权 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上的工资优先权和程序法 上的工资优先权。各国立法既有在实体法上规定工资优先权,也有在程序法上 规定的,尤其是在民法典中未规定优先权制度的国家,由于其他担保物权制度 往往不能涵盖优先权制度的内容,只得在程序法中规定特种债权的清偿顺序来 弥补实体法中未设立优先权制度的不足。还有的国家,为了更好的保护职工等 弱势群体的地位,既在民法典中规定优先权相互之间的关系,也在破产法中明 确规定破产债权的受偿顺序。如法国,除在民法典中存在工资优先权的规定外, 亦在《法国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第一个就是劳动法典所规 定的有关劳动债权受到优先保护,债权数额确定之前,应当预先支付雇员的工 资。 3.3 成文法上的工资优先权与判例法上的工资优先权 根据优先权立法形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上的工资优先权与判例法上 的工资优先权。大陆法系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一般将工资优先权以成文法典 的立法形式加以规定。而以判例法为传统特色的英美法系,对罗马法优先权的 继受没有体现在成文法中对优先权的规定,而是采取了功能化的继受。它们没 有定型化的优先权制度,却出于现实的需求采取了一些与优先权功能相似的制 度。例如英美法上的“lien制度”及英美国家遗产管理和破产清算中,某些制度”及英美国家遗产管理和破产清算中,某些 特殊的债权人如雇员等享有的“优先给付权”。综上,各国关于工资优先权的立 法模式之所以呈现诸多差异,除了政治、经济、历史、人文等因素存在差异以 外,各国对工资优先权性质的不同认识,是导致工资优先权立法模式多样性的 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了解相关工资优先权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工资 优先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定性工资优先权的性质,也就成为正确理解我国新破 产法中工资优先权制度设计的必然。 4 工资优先权性质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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