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其它资料

论国际规则标准下的中国少年司法制度

2020-02-21发布者:青青草大小:33.67 KB 下载:0

近期媒体屡屡曝光了全国各地发生的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引发了社会的普 遍关心。[1]少年犯罪问题由来已久,早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注意。国际规则中有 关少年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指导方向。 一、国际规则中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通过国际规则,确立了少年司法保护的一系列基本原则:[2] (一)强调少年幸福原则 对少年幸福的促进是由《北京规则》明确提出并在其他法律文件中也 有所体现。《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所有由公共或私人的社会福利机构、法院、 行政机关或立法机构来实行的有关儿童的行动,首要是为了满足儿童最大的利 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规定少年司法系统应致力于保护儿童 权利和安全,提升儿童身心健康。 (二)相称原则 《北京规则》明确提出对少年犯的审判和处理,不仅要与犯罪的情节 相称,而且要与少年和社会的需要相适应;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包括独 立的司法机构、司法人员和司法程序,以避免少年因为年龄和心理脆弱,在受 到惩罚的过程中,受到不利影响。《儿童权利公约》明确缔约国应致力于推动 设立特别法律、程序、机关和机构,以专门适用于被指控违反刑法的儿童。其 他两部国际规则也强调了这一原则。 (三)保护少年权利的原则 《北京规则》明确在诉讼中要保障少年假定无罪的指控需通知本人、 沉默、聘任律师、父母或监护人在场、对抗证据等权利。在所有阶段尊重少年 儿童隐私,避免进一步的损害。《儿童权利公约》全面设置了少年生存权、保 护权、发展权、参考权和被推定无罪权。被剥夺自由少年在被指控过程中享有 告知权、法律援助权、沉默权、保护隐私权等。《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 规则》对此也予以明示。 (四)开放性司法原则 《北京规则》明确进入监狱对于少年总是最后一个手段,而且应该是 尽可能短的时间。看管、监护和监督,缓刑、社区服务、罚款、补偿和赔偿, 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寄养或其他教育设施都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 《儿童权利公约》也明确了对儿童的逮捕、拘留和监禁应当是最后的措施。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明示对少年的拘留应当尽可能保持开放性 ——完全不存在或很少警备,以确保少年最大程度与外界接触。 (五)减少法律干预原则 在少年司法制度中应遵循“谦虚原则”,社会各阶层均参与,实行综合管 理。《北京规则》提出采取积极措施,调动一切可能的社会资源,在少年司法 中减少法律干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表明成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整个社会都需要努力。预防战略的重心应促进全部儿童和青少年的交融,家庭、 社区、伙伴、学校、职业培训、司法系统以及各种自愿机构需通力合作。 二、国际规则标准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缺失 立法方面,我国已有一系列法律保护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 少年刑事案件作了特别规定;[3]司法方面,执法单位通过司法解释保障司法过 程中少年的保护。在“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指导下,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 特色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根据国际规则的规定,当前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仍存 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缺少全面性 对于实施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我国已经注意在司法过程 中予以一定程度的特殊保护。但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法 律没有明确具体的矫正部门和矫正方法,而是一般性地规定由未成年人父母、 监护人、学校教育,导致大量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在流动人口中少年司法保护存在一定的困境: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由于人口流 动而得不到有效监管,更谈不及少年司法保护;人口的流动导致对违法犯罪的 少年难以适用家庭、社区帮助、缓刑等开放性司法保护措施,作为最后手段的 监禁在流动人口少年中大量采用。 (二)缺少适应性 相称原则要求少年司法有别于成年人,对少年的行为做出司法反应前 要对少年的个人情况进行调查,以利于做出相适应的司法决定。我国法律仅明 确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弹性调查制度,没有建立强制调查制度,不利于对少年做 出与其个体情况相适应的司法反应。同时,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机构和专业的 司法人员,少年法庭具体办案人员缺乏相关的医疗、心理、教育和社会学专业 知识。我国少年司法仍处于浅层次的状态,没有真正做到少年司法的个性化与 人性化。 (三)缺少充分性 首先,一些少年司法保护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诉讼法》对 未成年人的司法程序有特别规定,但这些规定原则性过强,具体操作时容易留 于形式。其次,有些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但没有提供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法律规定在判决前,媒体网络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如何处 罚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单位,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最后,有些国际规则确 立的少年司法保护原则,我国法律还没有规定,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少年司法中 的沉默权。 (四)缺少开放性 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主要有治安处罚、强制戒毒、社会帮教、 工读教育,刑事处罚等不同形式。各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有一个共同的特 点,即在不同程度上,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自由,导致少年司法保护缺少开 放性。工读学校本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少年矫正机构,但由于其严格的管理制度, 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受到严格的自由限制,与外界处于实际隔离状态。 (五)缺少综合性 虽然我国已经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综合治理的方法,但是法律 保护仍然是我国少年保护的主要形式,其中刑事法律保护更是占了主要地位, 应当由家庭、社会、帮教组织承担的少年保护工作,更多地近于空置状态。即 使在司法保护的现行制度中,除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其他非司法组 织在少年司法保护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没有建立起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 作机制。 三、国际规则标准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 在总结各国经验的基础上,联合国提出了少年司法保护的国际规则, 引导并促进了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在具体制度构 建过程当中,也应当根据这些原则,创建与我国国情相符的少年司法制度。 (一)谙熟少年司法国际规则的内容,深化国际化的少年司法保护理 念 对于少年司法保护国际规则的内容和要求,我国负有少年司法保护职 责的各个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部门及工作人员需要深刻了解、准确 体会相关少年司法的国际规则,有利于更好地达成对少年的保护。借鉴国际社 会的成功经验,以国际规则为指导,建立起与各国能够交流与互补的国际化少 年司法保护制度,不断提高我国少年司法保护水平,促进少年幸福的实现。 (二)制定统一法律,从立法上保障建立与少年相称的司法保护制度 中国已经有了一系列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少年司法制度,但是 这些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没有对少年司法的实体、程序和执行法等问题 作出统一的规定。完成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与国际规则的交融,吸收我国现有少 年司法制度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少年司法制度法律。微观上可 以对于国际规则标准下少年权利的缺失与不足作出弥补,促进我国少年司法保 护制度的具体建设;宏观上可以为少年司法提供法律保护,明确少年保护与社 会治安的关系,既保护少年的权益,也不损害社会利益,实现少年保护与社会 利益的一致。 (三)落实各项具体制度建设,保护少年司法中各项权利的实现 国的现实情况而言,较为可行的是加大少年司法保护中具体的制度建设。 第一,可以考虑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符合少年身心特点的违法犯罪案件强制 调查制度。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工作要么省略,要么留于形式、调 查不充分。强制调查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作详细、具体的分析,从而作出个 性化的裁决。第二,深化我国少年污点取消制度。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少年, 我国目前实行附条件的记录制度。在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明显下降的情况下, 不以未成年人的刑罚高低为前提条件,建立起更广泛的取消少年刑事污点制度, 对犯罪的少年以宽容信任之态,促进其悔改与回归。[4]第三,建立少年司法保 护专业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少年司法人员医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以 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实现少年司法保护专业化。 (四)加大少年处遇的开放程度,采取多元化的司法保护措施,促进 少年回归社会 在我国少年司法措施,有显著的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特点,处遇的 开放程度不能满足国际少年司法规则的要求。在现有的中国少年司法制度下, 提高少年处遇的开放性可以增大工读学校的开放程度,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少 年保护中的作用,放宽少年减刑和假释的适用条件。在各种保护措施创立和发 展中,一方面要结合我国的情况,创立和发展多种开放性司法保护措施;另一 方面也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可行性经验,[5]从而建立起符合少年司法国际规则要 求的多种开放性处遇形式。 (五)加强社会力量在少年保护中的作用,加大司法外保护的力度, 促进少年司法保护的综合化 根据国际规则的要求,降低法律在少年司法保护中适用的比例,扩大 社会教育,以预防为主,减少司法干预。净化社会总体环境,增强对网吧、酒 吧、KTV 等场所的管理,加大对吸毒、卖淫、赌博等违法行为的处置,减少不 良环境的诱因。加强对少年不良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综合治理,加强家庭、学校、 社区、各级基层组织在少年保护中的作用,尤其要加大对流动人口中少年的保 护。坚持司法在少年保护中的最后使用原则。对于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要首先 考虑运用法律之外的手段予以救治,重视非司法组织的作用。 四、结语 当前对于频发的少年各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 性,我国社会各界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许多人将其认为是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 的小问题,忽略了问题产生的根源及有可能在未来进一步恶化的危险性,缺少 建立全面少年司法制度的认知。在尊重自身传统和国情的前提下,依据少年司 法的国际规则,参考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少年司法制度, 不仅是对违法少年的惩戒、教育和挽救,也是对守法的被害人(包括被伤害的 未成年人)的安抚和保护。 注释: [1]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 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上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 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从 2013 年-2015 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校园 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 100 多件典型案件样本表明,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 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抽查样本涉及的 159 名未成年被 告人中,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的被告人占 35%;已满 16 不满 18 周岁的被告人占 65%。 [2]到目前为止,集中体现对少年儿童保护和司法制度方面的国际规则 主要有:《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 《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和《联合国预防少年 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得准则》)四部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提出了有关 少年司法制度方面的一些国际性的基本原则。 [3]这些法律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 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4]如德国在少年服完刑或免刑 2 年后,法官必须考虑是否取消少年的 刑事污点。经过向家长、学校、主管部门的调查,确认少年已改邪归正,可以 根据家长、法定代理人、检察官等人的申请,通过决议的形式取消少年的刑事 污点。这一制度我国学者早在上一世纪九十年代就介绍到我国。参见郭翔: 《美、英、德少年司法制度概述》,载《政法论坛》1995 年第 4 期。 [5]如英国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少年犯规定可以剥夺少年的空闲时间,但 不剥夺其自由,少年可以在看管中心从事劳动和学习;德国则规定少年可以弥
温馨提示:当前文档最多只能预览 3 页,此文档共6 页,请下载原文档以浏览全部内容。如果当前文档预览出现乱码或未能正常浏览,请先下载原文档进行浏览。
发表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发表审核后显示!

下载需知:

1 该文档不包含其他附件(如表格、图纸),本站只保证下载后内容跟在线阅读一样,不确保内容完整性,请务必认真阅读

2 除PDF格式下载后需转换成word才能编辑,其他下载后均可以随意编辑修改

3 有的标题标有”最新”、多篇,实质内容并不相符,下载内容以在线阅读为准,请认真阅读全文再下载

4 该文档为会员上传,版权归上传者负责解释,如若侵犯你的隐私或权利,请联系客服投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