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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承诺书

2020-05-08发布者:郝悦浩大小:16.50 KB 下载:0

根据《xxx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和《崇安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 类管理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我家庭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自愿向政府作 以下承诺: 1、每季如实向社区居委会提供家庭收入情况及水、电、气等支出票据,保证不隐瞒; 2、在领取低保金期间,如果使用和购买高消费非生活必须用品(如手机、摩托车 (含电动自行车)、汽车和高档家用电器等),饲养宠物、房屋装修、子女入学择校、 出入高档消费娱乐场所等,均视为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居民一般生活水平; 3、不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和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 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 4、积极按时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服从社区管理。(无正当理由每月 累计二次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停发低保补助金); 5、愿接受劳动就业部门和街道有关部门及社区居委会的就业安排。(凡属个人主观 原因二次安排岗位不服从的,愿意取消家庭低保); 6、不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值物品; 7、保证低保期间人户一致,如人户分离,在三个月内将户籍迁入居住地(因特殊原 因户籍无法迁移的要提供相关证明)。有劳动能力人户分离的,愿意接受社区居委会 要求每天或定期到社区报到参加公益劳动(活动); 8、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和管理审批部门进行家庭情况复核,如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证 明的,作为无法核实处理。 9、在领取低保金期间,若有群众反映或举报现家庭情况与原申报的情况有出入的, 愿接受社区居委会、街道重新审核,暂停发放低保金,经重新核实后,再做决定。 如有违反上述 1—7 条规定之一的,则按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的规定,取消低保资格; 违反 8—9 条行为之一的,待查清事实后,按规定分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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