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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涉及国家间政治、经
济、法律各个领域,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和维护国际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
标准。只有做好国际法的研究工作才能保证国家交往与合作的正常进行,更好地保
护各国的自身权益和维护与发展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发展
作者:房福鹏
1.全球化与国家主权
国内外的学者们认为,国家主权作为当代国际关系的基石是毋庸置疑的,
但不能绝对化,主权的行使也要受到某些限制,这是为了解决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
同问题所必需的。但如何限制,限制多少,学者们见解各不相同。有学者指出,国
家主权包括经济主权。对主权的限制是基于国家的认可,是主权权力行使的表现而
不是剥夺。尽管主权在经济全球化中不会消亡,但主权的行使必定受到来自国际社
会和国家内部的限制。有学者认为,主权与全球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矛盾,这也决定
了主权行使的限制。还有的学者提出,在全球化的条件下,应把主权的功能界定为
一种对话的实践,使国际法律体制由强制性模式向管理性模式转化。多数学者赞同
从现实来看,主权不会消亡,将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但全球化带来的许多重大影响
值得细化研究。
2.国际法与国内法
法的内在特质的普遍性与形式特征的共同性以及法治社会对法律体系融合
协调的基本要求,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必须且只能在法律规范的统领下和谐共生、
协调一致。从规范上看,既可以是单个规范之间的一致,也可以是由个体规范组成
的规范群的调适,还可以是规范性法律文件间的妥协。从方式上讲,国际法律规范
与国内法律的协调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不在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孰先
孰后或平行对待,关键在于法的本身是否为良法,而正义与秩序才是衡量法律之善
的尺度。
有学者提出,传统法理以维护民族国家的主权为核心,因而国际法不能以
限制缔约国的主权来对缔约国产生法律效力,而只能在缔约国主权限制下对缔约国
产生一定程度的义务约束。但二战后及联合国成立以来,缔约国在履行国际法的义
务时,其本国的主权不可能完全不受影响,国家主权学说不得不面对国际法领域出
现的新问题作适应性的调整。影响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新问题有许多,独立的国
际组织如联合国、欧盟法院、世界贸易组织等在监督国际法实施中的影响、国际人
权公约给传统法理带来的影响等。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不能抽象地、无
针对性地议论,而要就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联系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区别论证。
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的问题,由于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学
者众说纷纭。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修改宪法或在宪法性法律如立法法、缔结条约程序
法等中加入有关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规定,使国际条约具有高于一般国内法的
地位,二者并用,在二者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前者。因为在我国批准参加的国际
条约和制定法律的两种议案要经过同样的审批程序,并且经同一立法机关审议进行,
二者不会发生矛盾。
有学者认为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国内法院直接适
用国际条约不仅将导致国家主权对内职能的削弱,而且也不利于国家履行条约的国
际义务。我国应修改原有的国内立法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使其符合我国所缔结
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即要以执行国内法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的制
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不得互相对立而是互相紧密
联系的,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
则,不应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
不能干预国内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充和具体化,国
内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充实和发展。两者互相补充、互相渗透、但不
是互相干扰和排斥的: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
系应该是协调一致的。
3.国际法的未来发展与制约因素
首先,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断为人类活动开辟新
领域。世界的范围相对地缩小了,人类的关系空前地密切了。科学技术对国际关系
的深刻影响,也必然会反映在国际法的发展上,从而使国际法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
步而不断变化。近现代国际法是如此,当代国际法亦然。今天,科学技术的进步对
人和社会的深远影响尤为明显,它也深刻地影响国际关系的发展,推动了国际法各
个分支的演进。
回顾国际法的演进,我们能够找到许多反映科学技术对国际法规则的产生
和发展有影响的例证。然而,国际法的发展经常滞后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不能很好
地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科学技术的进展所带来的严重的利
益冲突所导致的。这几乎体现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例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
在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国际海底开发制度、知识产权以及如何弥补南北经济发
展的鸿沟等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科学技术本身当然不能为自己制定规则,人类也
同样不能成为科学技术的奴隶。唯一的选择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制定新
的国际法规范以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
其次,国际法不可能是一种孤立的存在,它深受国际社会各个方面,特别
是国际政治的制约。事实证明,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有助于国际法的发展,而国
际强权政治会窒息国际法的生机,因为它为国际法划定了一个非常狭窄的天地。人
们从国际法的历史演进中可以发现,国际法对国际政治有一种畸形的从属性。中世
纪和近、现代国际法,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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