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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中国清代民法与近代德国民法的发展途径进行比较,分别从两
国民法的主要发展脉络与发展方向出发,罗列当时两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法典的制定情况、立法精神等,旨在分析两国民法发展途径的差异,以及形成
差异的原因。
关键词:民法的发展途径,发展途径的差异,差异的原因
所谓民法的发展途径,即民法发展的脉络与发展方向,是一国与该国
社会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其他调整手段的发展变迁,不仅包括民法发展
的方法,发展的趋向,还包括民法的理念、民事法律所秉承精神的发展。不同
的国家因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民法发展的途径并不相同。
近代中国与德国制定民法的时间基本相同,当时正是两国民法发展的
重要时期,分别形成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大清民律草案》和《德国民法典》。
清末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德意志帝国时
期制定的《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民法典重要代表之一。两部民法在制定时
间上只差十多年,命运却大相径庭。《大清民律草案》由于辛亥革命,清朝政
府被推翻,未经正式公布实施;《德国民法典》自 1900 年颁行,至今仍是德国
的现行法,并且《德国民法典》是清末及民国时期中国进行民事立法的主要参
考依据。
一、清代民法的发展途径
中国古代没有形成专门的民法,但在中国封建社会存在着民事关系,
也有相应的法律调整机制,只是调整手段及表现形式与近现代民法不同。清是
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法制完备,民事规范是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但在晚清变法修律之前,清朝的法制仍是封建制法律体系,民事关系或者在律
典中直接规定,或者通过编纂条例、则例规制,或以礼法及族规乡约等其他形
式调整的。
成文法对民法的发展:《大清律例》是清代社会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其
中规定刑律的律例最多,户律次之。包括田宅、钱债、婚姻等民事关系大都在
户律之中,调整的手段更多的是刑事惩罚性。如《大清律例?户律》中规定的
“擅食田园瓜果”,“凡于他人田园擅食瓜果之类坐赃论,[计所食之物价,一两以
上笞一十,二两笞二十,计两加等重罪止杖六十徒一年。]弃毁者罪如之。”到
清末变法修律时期编纂的《大清民律草案》对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进行了改变,
这是一部具有近代民法性质法律草案,该草案是专门的民法,其中不乏近代民
法的原则与规则,对民事关系的调整不再限于刑罚的方法。不成文法对民法的
发展:清代不成文法主要包括习惯法,情理等。清代的民事活动中适用习惯法
的做法是大量存在,梁治平在《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一书中指出:“习惯
法所调整的事务,诸如婚姻、析产、继承、买卖、租佃、抵押、借贷等等,…
…古代法典或略而不载,或仅具大纲,恰是民间法中的习惯法补其不足,而使
民间社会生活成为可能。……这种情形在明清两代(尤其是清代)获得了最充分的
发展和表现”。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特征,“天理”和“人情”在法律
活动中的运用是法律儒家化重要表现。情理在民事交往及审判活动中都有适用,
故情理对民法的发展也有一定的作用。
二、近代德国民事立法的发展途径
1871 年德国完成了统一任务,建立了德意志帝国,在统一之前德国的
民法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各邦均制定了自己的民事法律或者民法典,一
直到 1900 年颁布了编纂统一的《德国民法典》。此间德国民法发展途径如下:
在民法典的编纂上,德国各邦在统一前就已经制定民法典,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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