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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2020-02-24发布者:郝悦皓大小:16.00 KB 下载:0

一、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行政机关公开的分工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要求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 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 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 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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