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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的缺点
1、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
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
2、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
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
高的赏赐,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
法家思想的意义
法家的法治一个最重要的实践就是秦朝的商鞅变法。众所周知,秦原本
是一个“僻在雍州”的经济政治文化相对落后的小国,无权参与中原各国的事
务,常受中原诸侯的鄙视,直至秦孝公重用商鞅开始“弃礼任法”,实行“法治”
而使秦一跃为七国中实力最强的国家并最终实现了“六王毕,四海一”的伟业 ,
可见其“法治”是具有其积极意义的。其实,法家法治思想中有很多具有持久
生命力和可供现代法治借鉴的东西。法家的法治也有诸多负面性。
法律万能主义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 历史阶段
才出现的,这就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是万能的,有其滞后性,
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诚然,法作为人类阶级社会的调节器有
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就会产生负面作用。
秦二世而亡即是明证。法家要求“事皆断于法”,否定道德的作用,犯了法律
万能主义的错误。现代法治社会虽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是依然需要道德
的调解作用来缓解社会矛盾。如果一切都用法律来调节,除非是机器人才能
做到。
法律专制主义
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王手里,臣下不得行
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政治制度和法
律制度。“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比起“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有其进步性。
但是它却把君王给漏掉了,如果君王犯法,怎么办?没法办。法家是以法治
国而不是依法治国,法律并不是至高无上的,它只是君王用于统治的工具。
这与以民主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有根本上的区别。现代法治没有谁能凌驾于法
律之上,而法律是由民主选举出来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民主是现代法治的重
要基础。
极权主义
诸子百家的目标是富国强兵,法家也不例外。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法
家认为是农战。然而,法家实行法治的基础是人性好利恶害,而“民之内事,
莫苦于农,民之外事,莫难于战”,农事之苦,战事之难是推行农战的极大障
碍。那么如何驱民耕战呢?法家认为,必须“强国弱民”,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
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己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
民努力耕战,国家才能强盛。在法家看来,富国与富民,强国与强民是对立
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
民。”法家的“强国弱民”理论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权利义务界限问题。在这个
问题上,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利益,这体现了法家的极
权主义。法家的法治下,富的只是国,不是家,强的也只是兵,而不是民。
这也是与我们以人为本的思想相抵触的。法家的富国强兵只是满足了统治者
的个人私欲,并没有带给人民以真正的富强。现代法治虽然依法治国,但是
贯彻的却是以人为本的原则,与法家为了满足统治者的一己私欲的严刑酷法
有极大的不同。
重刑主义
在法家看来,重刑是力量的源泉,是禁止犯罪的根本,可以导致“无刑” 。
“铸刑鼎”的子产曾经说过:“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
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这可谓重刑论的萌芽。在法家看来,之所以“禁
奸止过莫若重刑”是因为“刑重而必得,故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因此,在
实践上,法家的代表人物基本上都有酷吏的评价。“刑用于将过”则是重刑主
义的极端表现,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
然而,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将要犯罪仅仅只有犯罪的思想,尚未实施犯
罪行为,尚未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不应定罪处罚。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
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这是极不符合法理的,而且,这还混淆
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法家思想主张“不法古,不循今”,核心精神是以法制为
主。
法家思想的表现性质
法家被认为只是在战国时期才发挥其历史作用。其实不然,中华其后二千
年的政治表现都可以看到法家所表现的重要作用,其中最为显然的就是吏治。
中华所谓的法治其实是强意志理论。法家的思想重心只是一种对权势的体现
方式,而几乎没有重要的理念。它没有真正的法的公正认识,其主要的表现就
是无“法”精神的律治,着重于对统治者意志的律令体现,从而助长了中华形
成了权力单极的社会形态,政治强盛而民间力量无有。而且正是由于这一点,
古代中华的人的权力被极大的压迫。而且人民也有被压迫的意识,使得中国
的国民性极其的淡漠,在近代战争中表现出无国家性的麻木。中国社会的这
一性质可以说是法家所刻意打造的,也是它对政治建设的最大功绩。可惜它
是反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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