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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
首先,先秦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 司马迁:《史记·太
史公自序》,中华书局 2005 年版,第 2487 页。]和“立公弃私”的法治观,能
够为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智识支持和历史镜鉴。全面
依法治国,要求法律具有绝对权威、至上性地位和据此产生的支配性效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就是强调宪法和法律在社会治权结构中的绝
对性支配地位,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以宪法和法律为最终行动准绳。法治
能否实现,关键是政府权威服从于法律的权威,任何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和
社会团体和政党(包括执政党),都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包括国家
机关公职人员)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反对存在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
行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西哲柏拉图就曾在其
晚年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
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
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古希腊]柏拉图:《法律
篇》。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25 页。]在法律享有绝对权威这一点上,先秦法家思想和西方主流
哲学是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的。先秦法家思想文化的核心主张,就是“以法治
国”,“任法而治”。在先秦法家看来,法治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
法”,这就内在地要求对统治权力必须予以必要的法律约束和控制。必须任何
人,包括君主,都应当服从作为公义的法律,因为“令尊于君”,所以“不为君
欲变其令”[ 《管子·法法》],最终实现“立公弃私”。而当下执政党提出全面从
严治党,坚决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重申执政党的行动不能超越于宪法和
法律的框架,强调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些主张都与法家的基本思想
存在实质上的共通性。与此同时,法家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和稳定性(商鞅指出
“立法,必使明白易知”[ 《商君书·定分》],韩非子强调法治必须“易见”、“易
知”和“易为”[ 《韩非子·用人第二十七》])、主张维护法律的统一(“法莫如一
而固”[ 《韩非子·五蠹》])等主张,对于当下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落实依法治
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法治建设目标,以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
社会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其次,法家的改革发展观,能够为当下全面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智识
支持和历史镜鉴。改革发展是当下中国政治的首要主题。深化改革是实现全
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复兴和建设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社
会主义强国的根本动力。当下中国正在处于历史发展的新阶段,面临着无限
的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着一系列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国际地缘政治
斗争日益复杂、国内地区发展不均衡、城乡二元结构仍未彻底打破、东西部
区域发展差距持续扩大、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大、人口老龄化加剧、产业结
构的不合理、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环境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诸多约束、
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日益加剧,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以及改革红利并未遍
及全民等,都制约着中国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从而制约着“中
国梦”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反思和重视先秦法家“不法古、不循今”、“不期修
古,不法常可”的改革变法观。先秦法家的变法实践辨明,为了实现“国富”、
“兵强”和“统一天下”的政治战略目标,必须凭借政治自信,以极大的政治勇气
和智慧,冲破思想观念和体制上的束缚,打破利益固化状态,全面深化改革。
邓小平同志早在 1992 年的南方谈话中,就旗帜鲜明地指出,要以“三个有利
于”来作为判断工作得失的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
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这种政治判断,无疑符合并发展了先秦法家关于“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
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的改革变法主张。而当下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也应
该批判性继承和发展先秦法家的改革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
生产力,增强社会活力,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强大动力。
法家思想的作用
法布于众
法要“布之于众”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是人民应当遵守的行
为规范,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并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
“家喻户晓”。韩非强调:“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
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依法办事
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其权威性。法家坚决反对在“法令”之外讲仁爱、
道德,韩非子明确指出:“明其法禁,察其谋计。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
得,则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者,非仁义也。”他认为,“任法而治”要排除一
切人为的因素,以免“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正所谓“废常上贤则乱,舍法任
智则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贤。”
刑无等级
法家认为,法一旦颁布生效,就必须“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君臣要“任
法去私”。强调“法”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乃“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
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形象说明了“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在运
用过程中不因人的主观因素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任何人都应当做到一视同仁。
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
遗匹夫”,皆体现了法家公平执法的决心。
保持法律稳定
“壹法”、“一尊”强调统一法律的内容、立法权,并保持法的稳定性,即:
“壹法”、“一尊”。“法莫如一而固”,“一”指的就是“法”的内容,不能“故新相反,
前后相悖”,“固”则指保持法的稳定性,“朝令夕改”只会是亡国之道,这也反
映了战国末期,法家从“变法”到“定法”的立场之转变,只有“政法独制于主”,
才能保证“政不二门”,达到统一立法权之目的。
法家思想的局限性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他们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
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以及
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
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当代中国
法律的诞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法家思想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 、
道德方面的约束还是很强的,对现代法制的影响也很深远。
法律绝对
我们知道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比如涉及人们思想、认
识、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因为人是理性的动物,他有自己的是非
善恶评价标准,而这些东西用法律强制,只能促成逆反心理。又如生活中的
一些小问题,不宜采用法律手段,而应用道德来约束,给人们一个自我约束
的空间。这是人类精神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自君出
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国家)手里,臣下不
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
制度和法律制度。皇帝本人则凌驾于法之上,超越于法之外。至秦始皇时更
加刚戾自用,法完全成了君主实现个人欲望的工具。我们知道一个没有约束
的权力,是可怕的,《史记·秦始皇本记》记载:“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
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
不验,辄死。然候早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思想是难能可贵的。但在封建专制社会,
一切用法来衡量和判断,是很难做到的。那些权贵是不会甘心受法律约束的,
所以法家代表人物,如楚国的吴起、秦国的商鞅,最后都为变法付出了生命
的代价。
在统一中国的过程中,法家的目标是富国强兵,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法
家认为是农战,但法家认识到“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民之外事,莫难于战” 。
农事之苦,战事之难是推行农战的极大障碍,那么如何驱民耕战昵?法家认
为,必须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
克已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会强盛。在法家看来,富国
与富民,强国与强民是对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说:“民弱国强,国强民
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
法家的“强国弱民”理论上,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权利义务界限问题。在
这个问题上,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力而缩小人民的利益,这是法家理
论的一个危机。如果当人民贫弱到不能生存时,他们就不会再抑仪国家的食
禄,而会起来夺食,届时任何赏罚都将失去作用,国家强盛将不复存在。这
个简单的对立统一规律法家没有认识到。
“刑用于将过”
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商君书.
开塞》说:“刑加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
两赏不能止过者,必乱。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
过不失”。就不应定罪处罚。因此,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
不是按行为定罪。法家将有犯罪思想的人和有犯罪行为的罪犯等同起来,给
予同样的刑罚,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法理是极不相符的。此外,法家这种“刑用
于将过”的理论,还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无疑是重刑主义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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