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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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一度在立法和执法层面较多考虑便利企业直接融资,这为促进企业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简化畅通企业直接融资,也需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基础。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近年来决策层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如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成立投资者保护局、投资者服务中心等。此次修订后的新《证券法》在加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建设方面,有颇多亮点。
首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引入,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强大的市场自律自治武器。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所有投资人的代表人参加诉讼”,以及“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的明示,都大大地降低了受害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也提高了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违法乱纪者损失,使市场主体的责权利做到尽可能对称。
代表人诉讼制度中,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因此,代表受害投资者进行诉讼的重任,主要由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旗下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承担。这样的制度安排,既有利于搭建起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体系,又体现出了决策层渐进改革的稳健诉求。并且,在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初期,其他制衡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适度对诉讼代表资格进行限定,可以避免集体诉讼被滥用,有助于推动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完善。
责编:贺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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