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政策由于垄断的存在易产生上述弊端,西方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政策,以谋求铲除垄断的弊害。如美国从19世纪末以来,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其中最著名的有《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
美国的反垄断法主要禁止企业从事以下活动:
- 参加限制贸易的密谋,即参加统一价格或瓜分市场的协议。
- 垄断或图谋垄断一个行业,获得过大的市场。
- 进行其结果可能大大削弱竞争、易于形成垄断的合并。
- 制定排他性规定,如规定购买者不得购买自己竞争对手的产品等。
- 搞价格歧视。
- 运用不正当竞争方法或运用欺骗的做法。
西方国家抑制垄断还通过对市场结构的改善来实现。第一,当垄断者的市场集中度已达到阻碍市场竞争的程度时,采取强行分割已有垄断企业的措施。比如,1984年1月,美国司法部指控
AT &
T垄断了美国的电信设备市场、长途电话市场和地区性电话市场,最后该公司分割为7个地区性经营公司,
AT &
T只经营长话业务。第二,降低产业进入壁垒。所谓进入壁垒,是新企业相对于老企业而言所遇到的不利因素,如资本、资源限制、规模经济壁垒、行政限制等。政府降低产业进入壁垒,目的在于确保更多竞争性企业的自由进出,加强市场竞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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