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家电网招聘会计高频考点:不予抵扣项目的会计处理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6-03 09:45:41
不予抵扣项目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会计实务中,对于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根据购入时能否直接确认,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第一,购入货物时能直接确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购进货物直接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计入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成本。
第二,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确认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先按一般购进货物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或者购进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其原已记入进项税额的金额转出,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转入“生产成本”、“应付职工薪酬”、“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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