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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部系统普通中专校、职工大学、职工中专校协作代培暂行办法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6 20:00: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作代培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一种地区间横向联合的办学形式。通过协作代培,可以提高轻工业教育的办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进一步完善协作代培工作,明确协作代培工作程序以及代培、送培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使之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轻工业部组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际间轻工业主管部门所属(包括省、省辖地市轻工业主管部门所属,下同)普通中专校、职工大学、职工中专校相互协作代培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 在本办法中,代培方面(以下简称甲方)系指承担代培任务的省轻工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具体执行代培任务的普通中专校、职工大学和职工中专校。送培方面(以下简称乙方)系指各送培的省轻工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具体执行送培任务的普通中专校和送培在职职工的单位。

第四条 轻工业部教育司负责对全国轻工业部系统普通中专校、职工大学、职工中专校协作代培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将每年的普通中专校协作代培招生计划汇总上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职工大学、职工中专校协作代培招生方案,分送有关省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并抄报国家教委。

第二章 代培协议书的签署 招生计划的确定和下达

第五条 甲乙双方以共同签署代培协议书作为确定代培招生计划的最终手续;以国家教育委员会下达的年度跨省招生计划作为普通中专校执行代培招生计划的依据;以轻工业部下达的职工大学、职工中专校代培招生方案作为职工大学、职工中专校代培招生的依据。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职工大学、职工中专校可代培少量自费生,但乙方要出具推荐证明,并负责办理与公费生相同的各项手续。

第六条 甲乙双方对代培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协商议定后,填写由轻工业部教育司统一拟定的代培协议书(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可在协议书中补充说明),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代培协议书,条款内容必须准确无误,除甲乙双方以外任何单位不得在协议书上盖章,否则甲乙双方均有权视为无效协议。

第七条 甲方依据生效后的代培协议编制代培招生计划,并在统一规定的上报时间内报送轻工业部教育司。轻工业部教育司据此汇总编制轻工业部系统代培招生计划。

第八条 甲乙双方要在所在省规定的有效时间期限内,根据省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向本省内有关部门报送代培招生计划,以保证纳入国家招生计划。

第九条 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代培协议书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动。如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改时,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协议条款内容,其中涉及招生计划变动的部分,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代培生的招生录取

第十条 代培生的招生录取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

甲方要在双方签署代培协议书后的一个月内将招生简章等有关材料送交乙方,由乙方负责送至本省招生主管单位,并向其说明代培协议情况。乙方按协议书和本省具体规定缴纳招生费。

第十一条 乙方公布招生简章要注明协作代培的含义,使考生明了协作代培是送外省培养;普通中专生毕业后要回到本省分配工作;职工大学、职工中专毕业生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代培协议签订后,为确保代培招生计划的落实,对于代培的职工大学和职工中专生,乙方要认真组织报考生源和报考人员的文化补习。代培生一经录取,乙方要及时向代培生说明在代培学校学习期间应注意的有关问题,如普通中专校学生享受助学金的有关规定,职工大学、职工中专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福利待遇以及代培学校所在地的地理、气候条件、生活习惯等。

代培生的录取通知书,可由甲方直接发给新生,也可由乙方代发,具体做法由甲乙双方商定,并在代培协议书中说明。

第十三条 乙方负责督促代培生按照甲方规定的报到时间前往代培学校报到,对无故过期不报到者,甲方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退回乙方。

甲方要将报到后的代培生名单在一个月内通知乙方,作为乙方支付代培费的依据,同时将代培专业的教学计划送交乙方。

第四章 代培生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甲方负有对代培生的思想、学习、品德、生活与本省学生相同的全部管理责任,每学年末要以书面形式将代培生在校各方面的表现通知乙方。乙方要教育送培的学生服从甲方的管理。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违纪代培生做出处理决定(包括留级、开除学籍等),但要在公布处理决定前通知乙方,以便共同做好善后工作。在校代培生有自动退学者,甲方要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六条 对少数文化基础较差的代培生,代培学校要根据情况组织力量予以帮助,并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中有关升留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普通中专代培生,甲方应与本地生一视同仁,代培学校除按规定给予补助外,应积极开展勤工助学等进行扶助。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大学、职工中专代培生,由乙方帮助解决,甲方也应创造条件,开展勤工助学给以扶助。

第五章 代培经费

第十八条 代培生的招生费、代培费由乙方负担。普通中专校代培生副食品补贴,按代培学校所在地标准,由代培学校负担;职工大学、职工中专代培生副食补贴,按代培学校当地标准,由送培单位付给学员本人。若甲方欲增收其他费用,必须在签署代培协议书前说明,双方协商一致后写进协议书内。

第十九条 代培费按轻工业部教育司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统一标准基准上作适当调整,但必须写进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中。

第二十条 乙方要根据代培协议书议定的每学年代培费数额和交费时间期限,根据代培生在校学习年限(包括留级后增加的学年数和开除代培生的当学年)按学年度向甲方交纳代培费,并负责收取职工大学、职工中专自费生的代培费及时送交甲方。乙方交费一时有困难的,要及时与甲方协商确定交费时间。对于逾期不交的单位,经轻工业部教育司查证核实后,通报批评,限期交费。如仍不交费,自第二学年起取消其送培资格直至补齐代培费后的下一年。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权对未交齐代培费单位的代培生暂缓颁发毕业证书,待交齐代培费后另行补发。

第六章 普通中专校代培生的毕业、分配、派遣

第二十二条 普通中专校代培生在代培学校学习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甲方负责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普通中专校代培生的分配由乙方负责,甲方要在代培生毕业前二至三个月将代培生名单及在校表现情况和学习成绩通告乙方。乙方必须在代培生毕业离校前一个月将代培生分配方案和回省内报到的单位、地点、时间等通知甲方,由甲方在做好毕业生分配思想动员工作的基础上,宣布毕业生分配方案。

第二十四条 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派遣计划向代培毕业生发放派遣证。派遣证上要注明代培生的毕业时间、离校时间、助学金发放截止日期、甲方支付给代培毕业生的派遣费数额以及回省内报到日期和单位等项内容。甲方要及时将代培毕业生的档案材料按派遣方向送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代培学校必须是各地政府批准招生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工中专校;职工大学必须是经国家教委(含原教育部)备案的学校。代培专业必须是经政府批准备案允许招生的专业。

轻工业部教育司有权对申请承担代培任务的学校实行代培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对代培专业点的调整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不具备代培条件的学校报送的代培计划,可不予转发。

第二十六条 实行就近代培,鼓励长期定点代培。

提倡省际间就近代培,鼓励长期定点代培。乙方需要长期连续代培的,甲乙双方可一次签订长期代培协议并报轻工业部教育司备案;甲方每年要将当年代培的专业、人数及生源等情况报送轻工业部教育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 普通中专校代培生数计入代培学校学年度基层报表,不计入送培学校学年度基层报表。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代培工作中如出现矛盾,要本着积极的态度,协商处理工作中的问题,不得随意推卸责任,将矛盾推给对方。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代培协议书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避免代培协议的反复更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轻工业部系统普通中专校、职工大学、职工中专协作代培试行条例》同时停止执行。

 

责编:杨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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