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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速发展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6 21:36:47

 为了进一步调整森工企业产业结构,综合开发利用林区自然资源,挖掘企业生产潜力,繁荣林区经济,对加速发展林区多种经营的若干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端正经营方针

1.森工企业要把多种经营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在林业建设总方针指导下,坚持以林为主,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立体开发,全面发展的方针。兼顾森林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立体开发林区多种资源,增强森工企业的生机与活力。

2.要坚持面向林区经济建设,面向人民生活,面向国内外市场的经营方向,坚持原料生产和加工相结合,建设基地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生产和流通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扩大规模,增加品种,提高质量,逐步实现产品商品化、系列化、标准化和优质化。尽快形成具有林业特色的多种经营体系。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林区资源

3.林区多种经营,主要是指对森工企业施业区内的草原、水域、矿藏、林间空地和经济动植物等资源的综合开发和经营利用。包括:农作物和经济植物种植;家畜、家禽和经济动物养殖;林副山特产品采集;建材业;矿产采掘及上述范围内的产品加工;商业、饮食、服务、旅游等第三产业。

4.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工企业,要根据经济区域制定发展战略及规划,要在保护好现有森林,保证完成造林育林任务的前提下,因地因时制宜地确定骨干项目,拳头产品,搞好基地建设,坚持以种植、养殖、采集业为基础,以加工业为重点,以商品生产为核心,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要结合二类资源调查把林区地上经济动、植物资源普查纳入调查和企业森林经营方案内容。为企业实行综合开发利用林区森林资源创造条件。

5.开发资源要坚持“取护并重,采育并举”的原则,防止乱采滥取,破坏生态平衡。对矿产资源的开发,一定要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已经造成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的,生产单位必须负责予以恢复。并按《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对野生经济动植物要有计划地开发利用,逐步实行定向培育或人工驯化、繁殖和改良。种植业应实行林药、林参、林粮、林菜、林果间作。

三、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

6.实行国家、集体、个体一起上,发展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联合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各种经济成份和经营形式的企业都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在经济上是平等交换的关系。全民和集体企业在人员、帐目、资金、固定资产等方面不允许混帐、平调资产和摊派费用。森工企业对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在规划布局、经济管理、科学技术、机械设备、厂房场地、物资材料等方面要扶而不包,有偿服务。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之间要在竞争中共同发展。

7.按照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原则,完善和落实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引进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承包,强化企业经营权力。

无论哪种经济形式或承包经营方式,都要接受森工多种经营主管部门的领导和计划指导,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生产者利益,依法纳税和按规定上缴费用。

8.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扬长避短,共同发展的原则,大力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多层次,全方位的各种形式、多种领域(生产、技术、流通)的横向联合,促进人才、技术、资源、资金、物资等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林业内部要尽快形成企业群体。通过联合,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生产成本,促进产品重量提高,加快新产品开发速度,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林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展横向联合的规划和优惠政策。

四、实行扶持政策,加速多种经营事业发展

9.发展多种经营所需资金必须多渠道筹集,在改革和完善投资体制和投资结构中逐年增加对多种经营的投资。其大宗项目必须列入国家投资计划。森工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后的盈余资金,应有一定比例投放多种经营。与此同时,要切实利用好银行贷款,并积极吸引外来资金,聚集社会闲散资金。

10.关于税利问题,国营办的多种经营企业,按国办发〔1986〕75号文件精神纳入财政包干基数。以安置知识青年为主的集体经济企业,按财政部〔1987〕财税字243号文件减免税收政策执行。

11.发展多种经营所需物资,采取由各级林业物资部门按照物资现行分配体制的有关规定协助组织供应和市场调节采购两种形式。

12.按国家有关规定,森工企业提取的林区青年安置周转金和计划供应的知识青年生产用材,应保证用于知识青年安置和生产。森工企业雇用知识青年临时工或合同工,要签定劳务合同。工资基金和劳务管理费按规定拨给知识青年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

13.全民职工到集体企业搞多种经营,可保留全民身份,享受全民企业职工同等政治待遇和劳保福利待遇,由集体企业管理。工资收入的确定,按集体企业的经营成果盈亏核算后本着多劳多得的原则上下浮动。对发展多种经营有重大贡献者应予奖励。

14.积极鼓励职工、青年上山从事开发性生产,在形成设计生产能力前,要减免提取费用。在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参军就学以及住房条件改善等方面应优先于山下。

15.鼓励扶持个体经济发展多种经营,兴办小农场、小牧场、小作坊、小园艺场,发展家庭工副业和商业饮食服务业。并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对他们生产所需的土地、资金、原料、场所等,要积极帮助解决。个体经营者除按国家规定缴纳税款和费用外,其它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乱收乱摊费用。

16.在统一规划和安排下,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包企业营林任务,投资投劳造林,抚育改造次生林。

按照《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其它单位占用多种经营生产的耕地,要履行报批手续,按有关规定向耕地经营者补偿开荒费或相应的土地面积。

五、加强企业管理基础建设,改善经营管理

17.加强原始记录、生产定额、质量检验以及标准、计量、档案等基础建设。建立完善计划、财务、劳动工资、物资、技术、设备、质量管理,搞好统计和经济核算工作,提高多种经营的科学管理水平。

18.加强计划管理。多种经营涉及国计民生和企业产品布局的项目,其生产建设应纳入森工企业生产建设指令性计划,其它项目列为指导计划或市场调节的范围。

19.加强财务管理,统一管好各种专项资金和银行贷款的使用。上级主管单位和森工企业的财务部门,负责多种经营企业财务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防止乱摊成本、乱挤乱占资金。企业财务部门要帮助集体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集体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生产发展基金和劳动保险基金,接受森工企业审计和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多种经营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提取比例和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全部留给本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要积极开展“双增双节”工作,反对铺张浪费,勤俭办一切事业。

20.森工企业按照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管理多种经营的劳动工资,年度工资计划由上级批准,其收入分配形式由多种经营企业自定。

六、加强信息、流通工作,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21.各级多种经营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网络,开发信息资源,积极搜集、通报市场信息,为指导生产,增加适销对路产品,科学决策服务,增强企业应变能力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22.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多渠道,少环节,产销结合的原则,制定多种经营产品的定购、收购优惠政策和奖罚办法。多种经营主管部门要帮助生产单位疏通流通渠道,组织产品销售,扩大经营成果,提高经济效益。

23.各森工企业要在供应物资材料,提供厂房场地以及产品贮藏、运输、加工等方面为多种经营创造条件,搞好服务。

七、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科学进步

24.所属林业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教学单位要增加多种经营专业或这方面的教学内容,实行定向培养,扩大生产第一线技术力量。人事部门在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时,应优先照顾多种经营需要,选择专业对口人员充实到多种经营战线。

森工企业要有计划多渠道对多种经营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轮训,提高其技术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对自学成才的集体职工和林区知识青年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营职工技术聘任办法,实行多种经营战线内部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按国家规定标准享受同等待遇。

25.各林业科研单位和院校,要根据多种经营生产需要,设置科研课题,及时向多种经营企业提供和推广科研成果,组织技术服务。

26.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和健全生产技术规程、产品规格和质量标准以及检疫检验规范,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促进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提高多种经营产品产量和质量,争创名、优、特、新产品。

八、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27.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工企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多种经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发展多种经营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得力干部,尽快把林区多种经营事业提高到新的水平。

28.根据《国营企业厂长负责制条例》规定,森工企业多种经营单位要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管理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专业干部技术负责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把多种经营工作纳入各级森工企业投入产出包干指标和内容,作为考核企业经营成果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集体企业要注意选拔懂技术、会管理、有作为的集体职工和优秀知识青年充实多种经营领导岗位,增强多种经营和集体经济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能力。

29.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抓好“四有”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开展评比竞赛活动,奖励先进模范人物,努力提高职工思想政治素质。

30.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国林区森工系统企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林业部备案。

责编:杨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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