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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代位权、撤销权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04 19:25:52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人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4)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责编:胡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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