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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备考知识: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罪刑法定原则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1-08-06 15:53:05

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刑事立法、司法、执行的全部过程的指导性原则。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分别是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被誉为现代刑法的精神和灵魂。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 3 条 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理念

1.基本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里的法指“刑法”。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心理强制说

(1)三权分立学说。三权分立学说是指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应当分立以互相制衡。根据这种权力分立学说,具体到刑法上,只有立法者才可以规

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司法者只能根据立法者制定的刑法来定罪量刑,刑罚的执行机构必须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来执行刑罚。

(2)心理强制说。由费尔巴哈提出,强调通过人对刑罚的恐惧心理来压抑、控制个体的犯罪欲望。

3.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民主主义:人民立法,由国民自己选举的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定罪量刑必须严格依照人民的立法去适用。

尊重人权主义:自由主义,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不致使国民产生不安感,以保障国民的行动自由。

4.核心理念:通过限制刑罚权,更好地保障人权

【注意】保障人权、尊重国民意志与自由并不意味着在定罪量刑时必须要按民意的导向来做。

5.制约对象

贯穿整个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过程的始终,对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都具有约束作用。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

1.罪刑法定的形式侧面

形式侧面主要是规范司法机关的权力,要求司法机关(包括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依照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定罪量刑。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司法机关惩罚犯罪的范围应当以成文刑法的规定为边界。在我国,刑法渊源包括《刑法典》(包含十个刑法修正案)与一部单行刑法。其他的行政法规、规章、习惯法、刑

事判例以及立法与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与公约等,都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是可以作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时的参考。比如《药品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规可以在认定药品犯罪和交通肇事罪时起到重要参考作用。 习惯法,是指在某种事实反复出现的场合,多数人一般对此抱有法的确信的情况。

习惯法由于不成文、缺乏明确性,无法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因此应当被禁止。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为了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必须在行为前通过刑法予以规定,刑法原则上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行为。但例外的情况是,在刑法有修改,新法比行为时刑法的规定对行为人更为有利(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更轻)时,从考虑被告人利益的角度允许新法溯及既往(只适用于未决案),这并不违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因此,事前的罪刑法定指的是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由于刑法条文自身的抽象性,对刑法的适用离不开对刑法的解释。

刑法解释只能在法条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文义射程)内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是指当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时,适用与其构成要件相类似的法律规定。类推解释已经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因此,从解释方法来说就是被禁止的。

例如,因为真军警抢劫的危害相当于甚至大于假军警抢劫,于是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解释为包括真军警在内,就是类推解释。

①禁止类推解释是指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是被允许的。

例如,我国《刑法》第 65 条规定,不满 18 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但是,在第 356条关于毒品犯罪的再犯中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

又犯相关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在这里,没有不满 18 周岁的人不构成再犯的规定。 累犯的法律后果重于再犯,再犯只是从重处罚,而累犯不仅从重处罚,还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由于不满 18 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因此,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比累犯更轻的毒品再犯,也是不适用于不满 18 周岁的人的。这当然也是一种类推解释,但是,因为解释结论有利于行为人,不违反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是被允许的类推解释。

②在题目中识别类推解释:类推的一般思维方式:首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并且仅仅因为 社会危害性相同就可以将某一法条文字未包含的情节(行为、对象等)当作该法条的内容来对待。

例如,因为吸毒后驾车的行为危害性相当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就把前者解释为危险驾驶罪,这就是类推解释。

③在大陆法系国家,禁止类推适用,但是允许扩大(扩张)解释。扩大解释,是指适度扩大刑法条文用语的通常含义(核心含义),赋予条文用语比通常含义更广的意思,但又将其限定在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内的解释方法。

④类推与扩大解释的区别:对刑法用语的解释有无超出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例 1.将正在使用中的取款机、运钞车解释为金融机构,属于扩大解释。

例 2.将倒卖车票、船票罪中的车票、船票解释为包括飞机票在内,超出了车票、船票这一用语可能具有的最大含义,属于类推解释。

【注意】在措辞方面,试题中如出现“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的表述,通常是上述派生原则中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和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的简略说法,应当认为是正确的。但如果强调“禁止一切溯及既往”、“禁止一切类推解释”的绝对性说法,则是错误的。

2.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

实质侧面主要是规范立法机关的权力,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应当是“良法”。

(1)明确的罪刑法定(定罪与处罚的明确性)在刑法具体规定犯罪与刑罚时,应当保证一般人可以看明白,达到国民能够依据法律规定预测某一行为法律后果的明确程度。

刑事立法与司法都必须贯彻明确性原则,即对罪与刑的规定、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判决书与起诉书等都必须符合明确性的要求。

(2)合理的罪刑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①刑法具有谦抑性,刑法是规制公民行为的最后手段,因此刑法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罚的处罚范围与幅度必须具有合理性。

例如,夫妻看黄片的,恋人在公园发生性行为的,都可以通过道德规制或者其他法律规范来调整,不需要通过刑法来规定为犯罪行为。

②刑罚的规定应当符合罪刑均衡原则,即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禁止不人道的、残虐的刑罚。

责编:xie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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