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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湖南选调生考试公基备考:关于刑法中“死刑”相关考点的汇总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2-28 10:59:49

在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中,刑法的内容一直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考点。而在刑法的重要考查点中,刑罚则是考查比较多的知识点。今天,我们对于刑罚中的"死刑"作一个汇总,以方便各位考生的复习备考。

一、关于死刑的常规知识

作为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所做出的惩罚措施,死刑是所有刑罚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我国的死刑总共有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有一种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近年来,刑法修正案一直在减少死刑的数量,截止刑法修正案(九)后,我国目前死刑的数量为46个。我们国家死刑立即执行的方式主要枪决和注射两种。

二、死刑的核准程序

作为刑罚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措施,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并不会立即生效而是需要一个特殊的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针对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其复核程序是不一样的:死刑立即执行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外,均需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死刑缓期执行则可以由高院进行核准。在考试中,大家一定要记住的便是复核的机关。

三、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在中国,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不适用死刑的情形,即"一老一少一妇女"。"一老"指的是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老人,但如果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则是可以判处死刑的,也就是说,老人不被判处死刑是有例外情形的;"一少"指的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在这一点上,考生需要特别注意不满18周岁是指在犯罪的时候而非审判的时候;妇女则是指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三种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然也不得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为二者均为死刑。

四、死缓期满后的处理情形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两年结束后,会根据罪犯的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则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如果考验期内不仅没有故意犯罪而且有重大立功的话,则会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考验期内有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则会报最高院复核后执行死刑;最后,如果考验期内有故意犯罪但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则死刑考验期重新计算并报最高院备案。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要注意记忆每种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以上几点是对于刑法复习中关于死刑相关考点的总结,希望对于各位考生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责编:何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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