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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发布《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五章)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11-07 17:06:51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通报,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资金投入、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安全创建和文明创建内容,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重要内容,定期督查,年底考评,奖优罚劣,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对消防安全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政府、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省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各地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市级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省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应当问责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受到问责同时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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