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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理论与科斯定理为什么企业在制定价格时不把污染所产生的成本考虑进去?一些西方经济学家认为,主要是因为企业所污染的河流(或空气)是公用区域,产权没有明确地界定。所谓产权,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相反,它的实质,涉及到对人们行使所有权时的行为约束,或者说,是描述人们对他们的财产做什么的法律规则。比如,企业所有者对企业有排他的所有权,但他却不一定拥有随意排污的产权。产权理论研究的,就是如何通过界定,变更和安排产权结构,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改善资源配置。
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H.Coase)认为,在一个完全竞争的经济社会里,如果人们对产权有明确的规定,在发生重大的外部效应时,人们可以用较低的成本或者不费成本地进行谈判协商,那么有关各方会适当地考虑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带来的影响,资源有效配置仍是可能的。例如,如果河流下游的用水者对一定水质的河水拥有明确的产权,那么如果企业污染了河流下游的水质,下游的人们就可要求企业赔偿因水质污染给他们带来的损失。同样,如果企业使水质改善到法定水平以上,企业也有权要求下游的用水者对它进行经济上的补偿。此外,还可通过协商谈判的方法来解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均衡问题。如企业可向河流下游拥有使用一定质量的水的权利的人购买这种权利,然后再去污染河流;下游用水者也可以从企业那里购买到比他们原先拥有所有权的水的质量更好的水的所有权。这样,使他人受到危害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为这种危害支付代价,而给他人带来利益的企业或个人又能从这种利益中得到补偿,外部效应可以得到解决。
科斯还进一步说明,不管哪方当事人被赋予某种产权,结果都将是相同的。也就是说,不管是下游的用水者被赋予了使用一定质量的水的权利,还是企业被赋予了向河流里排入一定数量污染物的权利,社会受污染的程度总可以达到最适度。以上原理就是西方著名的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该理论概括起来就是说,只要把产权妥善地加以界定,而且产权的交易费用为零,那么,不论产权在开始如何分配,市场均衡必然符合最有效率的状态。
科斯定理表明,对有明确规定的产权的转让可以有助于促进经济效率。但是实际上它不能说明市场机制总能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并达到最优配置。因为科斯定理的有效性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涉及外部效应的当事人为数很少,二是谈判协商费用很低。现实生活中,涉及到外部效应的当事人往往很多,成份复杂,意见很难一致,而且谈判协商的费用也可能很高。所以事实上市场机制在遇到外部效应问题时往往无能为力。但科斯定理说明了政府在界定私人产权方面应起重要作用。
近年来,“空白罚单”、“集赞减罚”这样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其作为一种治理新方式,正逐步走向大众,被大众所认可。这背后更多的是“柔性执法”、“人性化执法”的体现,值得我们肯定。但在温情与感慨之余,我们也要看它是否能实质性减少违法行为,从而做到既顾及情理,也兼顾法理。
在大部分人观念当中,情节轻微且初次的违法违章行为还是情有可原的,如若直接采取罚款未免会显得不近人情。而当下采取的“集赞减罚”式的处罚,作为一种执法新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不以处罚为目的,以教育当事人为出发点,通过在朋友圈自我曝光、督促反思的方式,对违法当事人自身起到了教育作用;除此之外,通过熟人社交的处罚方式,既是一次小型的普法活动,对当事人以外的围观者起到了宣传警示作用,也能对于当事人以后的行为进行监督。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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