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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教育法律法规常考考点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3-21 12:33:25

 在教师考试中,教育法律法规是一个常考的部分,这一部分知识非常的细微,琐碎,并且由于很多考生并非专业出身,听到法律就会觉得很难,产生畏难心理。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下面给大家梳理总结了教育法律法规当中常考到的两大知识点:

考点1:时间/年龄/数字类信息
1.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2.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4.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5.《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8.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9.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10.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11.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2.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考点2:特殊要求类
1.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教育法27】
2.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法35】
3.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师法22】
4.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教师法24】
5.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义务教育法30】
以上就是对教育法律法规中常考到知识点的具体分析,让大家能够在繁多的知识中找到一些头绪,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中公教育祝广大考生一举成“师”。

责编: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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