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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的重难点梳理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12 22:13:00
众所周知,抢劫罪是刑法中较为重要的知识点之一,也是在全国省直、市县事业单位、三支一扶、公安、军队文职等考试中,成为命题人青睐的出题点。考试通常直接考察抢劫罪的相关理论,但是考察的知识点比较细致,以案例考察为主,除了直接考察,还会间接考察抢劫罪与抢夺罪、盗窃罪等相关罪名的区别。因此,老师给大家总结了抢劫罪中的重点难点,帮大家一起复习巩固,轻松上分。

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简单的讲,抢劫罪是对人暴力,采用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方法强行取财。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例如先灌酒,再取财,或者先下药,再取财。其次,就是转化型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它的前提要件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只有此三种);它的目的要件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它的手段要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三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比如,甲在乙家里翻箱倒柜偷东西,乙回家后要抓甲,甲拿起桌子上的刀对着乙说“你过来我就弄死你”,之后甲逃脱,警察捉住甲后定罪抢劫罪。最后,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责编:黄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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