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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52)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04 16:59:13

   专题五十二,特种买卖合同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 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 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 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 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 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 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 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 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1,分批交货合:限制买受人的法定解除权     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1/5(要求支付全部价款/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使用费)     所有权:不动产依登记,动产依约定,无约定从交付     诉讼时效依相应履行日期分别计算     3,样品买卖合同:隐蔽瑕疵时,应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4,试用买卖合同:     不属试用买卖:约定符合一定条件必须购买,约定可任意调换,任意返还     ---生效条件:买受人同意     ---同意方式:明示/沉默/推定(拒不交还,交付价金,出卖,出租)     ---拒绝方式:未作同意     无约定的,由出卖人指定合理期间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 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 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     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     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     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     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     卖。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     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     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     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     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     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     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责编:蔡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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