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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刑法学练习试题(5)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04 17:29:38

 单项选择题:

2.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主要根据是  A. 犯罪的一般客体  B. 犯罪的同类客体  C. 犯罪的直接客体  D. 犯罪的对象  解析:B。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根据一般客体无法进行犯罪分类。而直接客体就是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仅仅是阐明该具体犯罪,不能说明其他犯罪。犯罪对象相同的犯罪并不一定就是犯罪性质相同的犯罪。因此都不是犯罪分类的依据。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按照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型,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

3. 甲因为重男轻女,将妻子刚生下才3天的女婴包裹好放在医院门口,躲在一边观察。见有群众围观、议论,便放心离开。第二天一早,甲又到医院门口查看,见女婴还在,但女婴却因晚间气温过低被冻死。法官据此判决甲构成遗弃罪。甲的行为属于  A. 纯正的作为犯  B. 不纯正的作为犯  C. 纯正的不作为犯  D.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解析:C。  遗弃罪(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据此,遗弃罪只能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4. 使罪犯在有关人士帮助、监督、辅导下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减少该犯罪再次犯罪的机率。下列选项中较能体现这一观念的制度是  A. 缓刑  B. 管制  C. 假释  D. 减刑  解析:C。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题干中要求“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即意味着该犯罪分子已经被剥夺人身自由,

5.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A.不负刑事责任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D.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D。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 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是  A.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B. 对象认识错误  C. 手段认识错误  D. 客体认识错误  解析:D。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因此排除选项A。  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的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对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据此,排除选项B。  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成立,但是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据此,排除选项C。  客体认识错误的,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比如,甲认为乙包中藏有钱财实施抢劫,而乙包中实际藏有手枪,据此应当排除甲抢劫枪支罪的故意,即应当认定甲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劫枪支罪。因此,选项D应选。

7. 下列那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  A. 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  D. 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  B。选项A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B只是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选项C属于为了盗窃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D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也构成犯罪预备

8. 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甲的行为属于  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没有犯罪行为  A。甲前往乙住所,并到达乙居住地附近,这只是构成开始预备犯罪,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因素致使犯罪无法实行,因此构成犯罪预备。

9. 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  A.甲在与钱某争吵中,突然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钱某刺一刀后扬长而去,致其重伤  B. 乙在非发拘禁孙某过程中,使用暴力致孙某死亡  C. 丙在绑架李某、向李某家属勒索财物过程中,杀害李某  D. 丁对公共建筑物放火,大火烧毁该建筑物,并且烧死二人  B。选项A中,甲的罪过形式明显是间接故意(放任)。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下,按照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定性,因此选项A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  选项B根据刑法,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选项c根据刑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选项D的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10. 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用于实施诈骗活动,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这种情形属于罪数论中的  A. 牵连犯  B. 想象竞合犯  C. 继续犯  D. 连续犯  A。首先排除选项B、C,二者都要求仅存在一个违法行为,而本案中存在两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即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  连续犯,要求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而本题数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因此排除选项D。甲实施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因此属于牵连犯。

责编:蔡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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