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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路占地的法律问题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9:24:01
在电力企业体制改革之际,要面对并且解决日益增多的电力线路占地的法律问题。首要的是必须明确电力线路占地的法律性质,即:以什么样的土地财产权来定性电力线路占地这一情况和现象。
在这方面,深圳的立法走在前列。目前深圳市围绕地铁建设,正紧锣密鼓地制订开发地铁沿线地下空间的规划,待地铁通车时,地铁沿线及基站点,不仅仅是一条交通线,而且还是集运输、换乘、停车、商业、人防、休闲等功能为一体的城市地下空间。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地下空间的产权成为一个棘手的法律问题。为此,深圳率先借鉴国外有关法律,挑战传统的以土地地表为中心的土地使用理念和制度。
①明确地下空间权是指地表以下的使用权,其范围由长、宽、高三维空间坐标确定,地表土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划拨的,并批准建设建筑物、附着物的,视为土地使用权人已经取得了该宗地表以下至建筑物、附着物的最深基础平面以上的地下空间权。除此以外的地下空间由政府依法出让。
③该草案还明确了地下空间优先保证市政公共工程的使用,并且不得用于建教育、医疗设施和危险品储藏区。
①地役权依笔者理解具有“临时性”性质,与电力线路占地的长期存续性有所区别;
③电力线路占地,其塔基、线材、铁塔等,仍是一笔巨大的资源财富,并且实际占用了地上空间,其所有权仍归属于电力企业,可以转让、出买、抵押。
地上权中的空间权,实际上是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联系在一起的概念,它是指公民和法人利用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这就是说空间利用权的客体是指地表上下的一定空间,如果仅仅将土地视为平面的客体,则不存在空间的概念,但如果将地表与其上下的立体空间联系在一起,就会产生空间和空间利用权的问题。
严格来说,空间利用权的概念并不是因法律对土地所有人权利的限制而产生的,而主要是因为现代社会人们为了不断开发和利用空间,从而使空间权具有了独立的经济价值,需要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对空间的开发、利用通常称为对土地的立体利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地表上面的利用,如通过架设高架桥而形成连接两栋大楼的走廊,在楼顶平台上设置建筑物的附属物,甚至建造建筑物,利用楼顶上空设置广告塔等等,电力架空高压线路就属这种类型;二是对空间的利用,如开设地下商店,地下停车场,铺设地下管道、电线、电话线等,因此空间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而且因离开地表,权利人可以在地上空中或地下之空间里具有独立的支配力,因而与传统土地所有权之以地表为中心而有上下垂直支配力不同,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需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分离,如土地使用权人可允许他人在自己土地上架设高压电线,或在土地之下建造地下电缆,因而空间利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的价值日益突出。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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