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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是对行政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7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或者应负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中小学校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校长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处分。
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2.中小学校校长的刑事责任
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中小学校违反上述规定,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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