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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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核准权限: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的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管理。对核准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3)变更申请。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①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②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③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4)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
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两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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