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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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规划按照对象和功能不同,可以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三类。随着对规划体系认识的不断提高和规划实践的不断深化,一般把主体功能区规划也纳入发展规划系列。
注:四类!
1.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发展规划总体规划是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的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编其他两类规划的依据)
2.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指导该领域发展的依据)。
国家级专项规划(国务院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要突出指导性、预测性、宏观性。
3.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
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京津冀协同发展)
在目前我国发展规划体系中,区域规划还是比较薄弱的环节。
重要意义:编制并实施好区域规划,有利于打破地区行政分割,发挥各个地区的比较优势,统筹安排重大基础设施、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进而提高区域的整体竞争力。
4.主体功能区规划(单独成章讲)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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