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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程师组织与管理:建筑工程一切险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9 13:24:37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对建筑工程承担风险责任的各方都可作为投保人,投保建筑工程项目保险。如:开发商、主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而被保险人除投保人外,还包括其他承担风险责任的各方。

 

  (2)可保财产及保险金额的确定

 

  可保财产:在建工程、建筑用机器、设备及有关装置、工程所有人所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用、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被保险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3)保险责任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4)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财产损失费和责任。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3)自然磨损、氧化、锈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4)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5)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

 

  6)领用公用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的损失。

 

  7)其他除外责任。

 

  (5)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率。建筑工程项目保险的保险期限为整个建设工期。我国通常是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被保险项目中所列财产卸至施工场地时开始,至建筑工程完成验收为止。对大型综合性的工程,由于其中各个部分分期施工,投保人可申请分别投保。若投保人需扩展保险期限,应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6)保险赔偿。建筑工程项目保险的赔偿处理,以恢复承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进行修理。

 

  目前一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0.5%~2%,建筑用机器设备等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5%,其他项目的免赔额是保险金额的2%,洪水、地震灾害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2000~50000元。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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