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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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在合同中的作用
监理人不是合同的第三方。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人的商定和确定不是强制的,也不是最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合同争议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有:
①友好协商解决;
②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③仲裁;
④诉讼。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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