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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经济考点习题:合同价款调整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2-17 14:17:18

  知识点:合同价款调整()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1.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上述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2.项目特征不符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3.工程量清单缺项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工程变更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费用。

 

  4.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调整原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将双方风险分担的界限予以明确的划分:业主承担工程量偏差±15%以外引起的价款调整风险,承包商承担±15%以内的风险。

 

  (2)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从某种意义上讲,出现工程量偏差并进行价格调整的关键在于,确定新的综合单价,据以结算相应的工程价款。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新的综合单价可按如下方法确定:

 

  第一,承包人投标价的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15%)时,新的综合单价采用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15%);

 

  第三,承包人投标价的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15%),或承包人投标价的综合单价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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