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81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一、保险的概述
1.保险的法律概
危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保险制度上的危险具有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包括发生与否的不
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和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
2.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受益人由投标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 注:以上合同关系人,可以为同一自然人或不为同一
自然人。(例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
受益人)
保险人(卖)
合同 指定
投保人(买)
被保险人
指定 指定
受益人
(4)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一般以保险单的形式
订立,保单上签字即生效。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5)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规
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财产保险合同(建设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
险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
合同。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简记:危险变、保险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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