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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法规高频考点:无效合同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06 18:02:16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无效合同的类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情形的第五点,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是无效合同,违法其他法律不一定是无效合同。
 
二、无效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就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就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对此予以侵犯,该条款就是违法条款,这样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三、建设工程中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清理、结算和仲裁条款的效力。
 
五、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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