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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讲义:1Z301082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29 15:05:29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注: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自愿险,非强制性】   (1)投保人:发包人   (2)被保险人:   ①业主或工程所有人;②承包商或者分包商;③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二)保险责任范围   (1)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注:包括火灾和爆炸】   (三)除外责任   (四)第三者责任险   (1)在保险期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参伤亡、疾病或者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五)赔偿金额   (1)以法院或政府部门裁定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六)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1)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2)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3)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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