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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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建造师的考试
(一)考试内容和时间 (二)报考条件和考试申请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使用范围 二、一级建造师的注册 (一)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 (1)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3)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有效期3年。 (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三)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 不予注册的法定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法定情形: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三、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1)必修课、选修课的学时和内容 (2)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选择 (3)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的规定 (4)参加继续教育的保障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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