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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第四章章节考点讲解: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21 13:22:58

  【职业病诊断】(1 分)

  第三十七条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六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2017 年 11 月修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

  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原规定为
“组织 3 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已经废止)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李某户籍在 A 市,居住在 B 市,在 C 市某水泥厂工作,因长期接触粉尘,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下列关于职业病诊断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李某只能选择在 C 市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B.李某到 C 市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该机构应组织 3 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

  业医师联合诊断C.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李某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李某为职业病D.李某对 C 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 A 市或 B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病人保障】(1 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工伤+民事赔偿)

  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5.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地方民政部门承担B.职业病病人享有职业病待遇后,无权再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C.因本人意愿到新单位工作后,职业病病人不再享有职业病相应待遇D.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

  检查,并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本小节答案: 1.ABD2.B 3.ADE4.C5.D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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