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的储量评审程序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0:31:24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矿产资源储量申报表,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采集者退散
(3)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其他材料; 考试大论坛
3.复核:评审机构收齐申报材料并经审查后,应将申报材料第(1)、(2)、(3)项以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1份连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审查表,报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
4.评审:一般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由评审机构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矿产储量评估师进行。但对于储量规模大、矿床类型新、意见分歧多、用于矿业权转让或股票上市评估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应当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召开评审会议的,应当邀请各有关方面的代表或专家参加,以便广泛听取意见。
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可派代表参加评审会议,但不得成为评审专家组成员。
个人署名评审意见,由矿产储量评估师提供,由评审机构保存,格式可参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1)加盖评审机构印章的评审意见书,并附软盘;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的其他材料。
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应自收齐认定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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