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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一、一级建造师的考试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报考条件和考试申请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006年12月建设部发布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书;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人企业信用档案。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年龄超过65周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有以上规定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受到刑事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注册建造师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1.必修课、选修课的学时和内容
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2.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选择与职责
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培训单位应当遵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3.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的规定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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