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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考点速记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0:42:31
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当事人要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
一、证据的种类
书证和物证
物证,则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及其痕迹,凡是以其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损坏程度等物体的内部或者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及痕迹,均属于物证范畴。例如,在工程实践中,在对建筑材料、设备以及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证据,往往表现为物证这种形式。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虽然具有易于保存、生动逼真等优点,但另一方面,视听资料也有容易通过技术手段被篡改的缺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证人就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即为证人证言。
2.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在对建设工程领域诸如工程质量、造价等方面的纠纷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针对有关的专业问题,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应鉴定结论,是法院或仲裁机构据以查明案件事实、进行裁判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鉴定结论作为我国民事证据的一种,在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勘验笔录
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具有技术含量高、脆弱、复合性、间接性等特点,常见的电子证据有电子邮件、电子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公告牌记录和电子签章。此外,可电子编辑的移动通讯通话记录、短信也属于电子数据。2012年8月经修改后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在传统7类证据基础上将电子证据作为新增的证据种类。
解决纠纷的过程就是证明的过程。在诉讼或仲裁中,哪些事实需要证据证明,哪些无需证明;这些事实由谁证明;靠什么证明;怎么证明;证明到什么程度,这五个问题构成了证据应用的全部内容,即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据收集、证明过程、证明标准。证据保全是重要的证据固定措施。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证据保全的申请
《仲裁法》也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制度对当事人举证的有效性和法院裁判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将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法院、仲裁机构有权利不组织质证或不予接受,当事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证据交换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明确争议焦点,集中辩论;有利于法院尽快了解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尽快了解对方的事实依据,促进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调解。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认证
法院及审判人员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遵循如下规则:
证据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不能作为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②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③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④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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