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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担保与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教材解读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0:43:56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章节试题在线测试

命题考点六 建设工程担保与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教材解读】
1.保证合同
2.保证方式
3.保证人资格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
二、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
三、抵押权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其占有的,因此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4.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1.质押的法律概念
2.质押的分类
五、留置
六、定金
七、建设工程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的根本目的是发生灾难事件时能够得到补偿,而这一目的必须通过索赔来实现。
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八、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1.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保证方式;保证人资格;保证责任;抵押物;抵押权的实现;质押的分类;留置;定金;建筑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
CD牢记保证的方式及保证责任。
判断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判断对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说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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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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