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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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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考点一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教材解读】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
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该办法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招标基本程序
2.禁止发包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1.投标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与金额
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七、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八、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有如下特点:联合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参与投标是各方的自愿行为;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联合体各方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均应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条件,如相应的人员、设备、专业技术、资金以及资质证书等。
3.联合体协议
4.联合体投标保证金
九、中标的法定条件
1)中标人的确定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述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该《办法》还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Et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1.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El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3.投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以上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命题考点】
【分析预测】
判断应该采取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判断哪些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分析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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