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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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重点解析]
2.举例说明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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