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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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l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来源:考试大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重点解析]
1.对于第1条而言,如果没有共同投标协议,其所投的标书将被作为废标。
3.对于第3条,是为了防止新加入的成员资质较低,导致联合体资质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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