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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14年12月修订版)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6 08:26:10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14年12月修订版) 2014-12-24 10:40:39 教师招聘网金融人网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 【导读】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发布,2014年12月修订,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为广大考试整理更新最新证券从业报名入口、备考指导、政策法规、考试真题、备考资料等,帮助大家及时复习,顺利通过。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发布,2014年12月修订,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为广大考试整理更新最新证券从业报名入口、备考指导、政策法规、考试真题、备考资料等,帮助大家及时复习,顺利通过。
一、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三、从业人员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责任、义务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五、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七、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九、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十)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从业人员应主动倡导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自觉弘扬行业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服务社会和投资者。

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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