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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银行考试备考——《个人理财》高频考点(9)物权法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8-02 23:12:10

 

考点:物权法

  1.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大量体现为个人的不动产和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的有形财产,如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3.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有形财产,如飞机、船舶、汽车、电视机等。

  担保物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抵押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入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质押

  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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