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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资料】
对个人,倡导变为法定责任,多次违法将被罚款。《条例》修订后,垃圾分类将不再停留在积极“倡导”层面上,而是作为垃圾产生者的全体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定责任”。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投入相应垃圾收集容器。在处罚方式上,设定了处罚梯度,对违法受到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更严处罚。具体来说,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个人不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垃圾的行为,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先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规定,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这样规定主要是体现以教育和引导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为主,不以处罚为目的。比如执法部门做出处罚决定前,要被处罚的人先去街道报到,由街道指定某一个社区,让他当一天垃圾分类指导员,指导社区居民开展垃圾分类。服务完成后,再回街道‘打卡销账’,这样就可以免于处罚了。只有极少数态度恶劣、经劝阻还拒不改正,且多次违法的,才会处以罚款。”郝志兰表示。马建骥解释,如何对处罚进行认定,以及社区服务活动的具体流程,下一步都需要会同城管执法部门一起沟通研究,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相关的执法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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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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