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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如何区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2)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7-15 19:33:29

 在过错推定责任中,原告只需举证被告有(1)(2)(3)即可,第四点的举证责任发生倒置,有被告证明自己没有错也就是非(4),以此来判断是否承担责任,即为过错推定责任。我们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主要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38条)

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58条)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75条)

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81条)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85条)

6、堆放物侵权(88条)

7、林木折断侵权(90 条)

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91条)

再分析第二个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中,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因此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我们原告需要证明的是(1)(2)(3)而第四点行为人主观过错,对这个案件的责任承担无任何影响,有错担责,没错同样担责,这就是我们说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原则的主要有;

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5、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方无过错

6、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7、单位用工

8、个人家人用工

9、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无过错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讨论,是否对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问题有了详细的了解?希望有机会和大家在中公课堂上讨论学习,共同进步。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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